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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发布兴业银行关于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 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现就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贷款。
 
      二、我行将与存量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贷款可不转换。
 
      三、企业贷款。我行工作人员将陆续与相关客户联系,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适时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转换的相关要素和签订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对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进行转换。
 
      四、个人贷款。个人客户可在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转换补充协议签订确认。其中营业网点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适时开展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将于4月15日起开展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一)对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转换后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1年期限LPR=4.15%,5年以上期限LPR=4.80%)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客户可选择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如选择浮动利率,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为一年,第一个重定价日为2021年1月1日,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二)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对于其他个人贷款,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转换后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转换时点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转换时点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客户可选择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如选择浮动利率,非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与原借款合同保持一致,自转换时点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如截止2020年7月31日客户尚未进行个人贷款定价基准利率转换补充协议签订确认的,我行将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进行个人存量贷款批量转换,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我行将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实施上述定价基准转为LPR方案。如有疑问,请咨询我行客户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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