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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宜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

民间借贷利率宜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

文 / 郭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间借贷是一个热点问题,主要核心有两个:一个是该不该管利率,另一个是如果要管,怎么管合适。

民间借贷利率到底该不该管?

对于该不该管的问题,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答案。

传统经济学普遍持比较怀疑的态度。他们认为租金管制、价格管制、对特定群体的差异化保护都有可能将良币驱逐出市场,造成供应的枯竭。这将导致放贷人及可贷资金越来越少,或者催生出不易受控制的、风险更大的黑市。

有经济学家进而主张利息管制不仅没效果,而且可能是危险的。香港大学陈志武教授曾对清朝从1732年到1895年期间各地记录在案的一千多个债务命案进行过一个统计。研究发现,在高利贷引起的命案纠纷中,资金出借方的死亡比例比资金借入方更高,且利息越高,放贷方死亡的可能性更大。如遇灾年,政府对高利贷管制更加严格,放贷方的死亡比例还会继续上升。经济学给出的解释是,在法律不给予保护的情况下,放贷方只能以私力来解决纠纷。出借方索取的高利率可看作是其对生命危险及财产风险的一种补偿。

法律学界对于利率管制,也有不同的认识。

契约自由派认为不大需要管制。例如,英国法理学家边沁在“为高利贷辩护”一书中就逐项批评了管制高利贷的理由。

另一方面,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实证法都承认管制利率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法律还有受宗教影响的一面。世界上主流的宗教对放贷谋利,普遍采取的是排斥或抑制的态度。这也影响着社会对于高利贷的观感。

我个人认为适当管制利率是必要的,不必过度渲染高利民间借贷的作用,要注意避免将少数例子当作典型来宣传。

民间利率规制可从五个方面考虑

第二个核心的问题是利率怎么管。我有两点思考。

第一,管理必须是动态的。无论是之前的四倍利率,还是目前司法解释所确立的24%、36%两线三区间,都会面临这个问题。

两线三区间比较简单直观、易于操作,但灵活性比较差,因此有必要设置调节机制。24%合不合理,适不适合所有地方?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国债利率或银行存款利率,若加上额外保值补贴,利率实际上差不多也达到20%。

中国古代自宋朝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叫息不过本。若照此看,24%也未见得有那么高。目前我们面临的政策困境在于金融市场利率在下行,因此民间借贷成本方面的矛盾被凸现放大出来。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可考虑整体适当下调,但更重要的是对利率结构机制进行精细化、差异化的管理。具体可从用途场景、相关主体、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地域习惯等五个方面考虑。

其一,从用途和场景上做简单的区分。比如对生活消费类的借贷管制可以更严,而对生产商业经营类的借贷可以有限度地宽松。

其二,就相关主体区别对待。对个人的借贷利率可给予更多的管制,但对公司的借贷,管理可以较宽松。虽然小公司等商事主体的借贷往往和其股东担保绑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个人和公司。但公司有天然的股东有限责任,从法律层面起到对个人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当前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缺失,也需进行补充。一旦制度补齐,对利率的管制也可适当地放松。需强调的是,非法转贷牟利是必须重点打击的。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低买高卖,而是在做制度套利。

其三,从金额期限来说,数额小的民间借贷,利息可以定得高一点、宽容度大一点,但期限要短。国外的payday loan都是超短期的。民间借贷利率并不随着期限变长而上升,这点上跟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表现是相反的。

其四,担保情况。24%、36%一般是指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如果借贷有抵押品,利率水平就会整体下降。当前法律包括民法典在内,都希望扩大借贷抵押品的范围,从而起到降低利率水平的作用。

其五,地域习惯。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提到,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给了各地法院一个空间,各地情况确实不同,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处理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建议

从法律角度我再提几点看法。

第一,事实上法律提供了工具,即便直接、明确的利率管制不是那么严格,法律人还是有办法的。比如《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而传统上也一直有用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来解决利率过高的问题。

第二,我国有较突出的民间借贷职业化趋势,这可能导致法律处理由民法思维向商法思维迁移。民法更多的是保护个体、契约自由,而商法更多的是追求效率、交易安全。

第三,谈到利息,我们一般会讲期间利息、逾期利息,但在法律处理上其经常和违约金一起构成利息整体水平。

第四,从监管角度来说,也有一些工作可做。比如常说的日息多少、月息多少,监管上应当要求转换(年化),这样能给借款人更清晰的提示,避免了行为经济学上所说的Framing误导。

去年年底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有些地方讲到了借贷,包括确定利率的标准,认定变相利率,否定高利转贷,限制职业借贷人等等。《九民纪要》的规定传递出从实质上减少债务人应当承担还债金额的政策趋向。

总之,通过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初衷是善意的且有一定现实性,但手段需斟酌,目标也并非越低越好。

政策制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有妥协有试错,最终是一个平衡。很多时候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更大程度上是在一个区间内做波动。我们今天做的讨论和工作都是在努力寻求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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