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公号披露,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济南市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诚实守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而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活动主体,将纳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记者发现,该《管理办法》适用的地方金融组织,除了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明确划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属地管理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了P2P网贷及民间资本管理等。
《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网络借贷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网络借贷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管理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纳入监管方“红名单”的情形,包括以下三项。
(一)经营业务合规稳健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
(三)荣获其他相关国家、省级、市级表彰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适用主体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被许可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其它诈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三)未经业务许可,擅自从事业务以及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超出批准区域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
(六)从事非法集资、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七)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八)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存在本条第(五)、(六)、(七)项情形的,应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纳入黑名单并加强日常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还制定了明确的激励惩戒机制,对纳入红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应按照分类评级办法动态管理,并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或奖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中适当给予加分;
(三)在申请批准开展创新业务、扩大经营区域、续展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申请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等扶持政策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优先推荐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及个人,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21 部委联合发布的《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黑名单内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