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与被申请人马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微众银行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字第30732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裁定书指出,法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的要求,属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无独有偶。在2019年9月27日的另一桩类似案件中,微众银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30801号裁决书,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4999.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仲裁机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否已经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是否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蒋邦玉,在仲裁过程中是否已经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均无证据证实。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微众银行上述申请。
不过,2019年10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微众银行提交的 (2019)穗仲网案字第30796号裁决书,则同意立案执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