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九年十月版)合约编号:20 年消借第 号
负债等,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提前结清等;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信用贷款(以下称“信用贷款”)申请人(以下称“乙方”) 提供贷款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新易贷】信用贷款申请和使用等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 一 条定义和解释
1、信用贷款是指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 由甲方给予乙方的用于符合监管规定用途的商品或服务的融资。
2、信用贷款利率(以下称“利率”)是指甲方在合法范围内制定的乙方使用信用贷款后需要承担的利息支出与贷款本金的比率。
3、消费金融联名卡是指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放的用以乙方借款和还款的介质,具有转入、消费、查询功能,不支持取现、转账和限制性商户交易。
第二条贷款的申请
1、乙方须由本人亲自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由第三人代理申请,或调查证实系第三人代理申请,或假冒他人名义申请,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进行申请的,均为无效申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约第十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甲方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银行、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或其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查询或确认与乙方授信申请相关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账户信息及财产信息等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甲方承诺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与乙方授信审批及授信管理无关的事项,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授权甲方在审核乙方的贷款申请或对乙方已使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的个人信用报告。乙方同时授权甲方可以将乙方的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详细信息、还款违约信息、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等个人金融信息向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数据库等机构报送。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申请信息真实性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贷款申请。
第三条产品使用
1、根据监管规定,甲方将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
2、乙方申请以消费贷款方式使用信用贷款时,须向甲方说明贷款资金用途或提供相关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的审核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消费贷款申请。乙方贷款须用于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贷款用途应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购房购车、投资经营,不得将贷款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外汇买卖或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涉赌、涉黑等相关违法行为或其他非正常消费用途。
3、贷款发放后,如乙方未使用消费金融联名卡,乙方应向甲方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4、乙方申请消费贷款金额须高于甲方规定的最低下限即人民币 1000 元,并且甲方有权对该最低下限作出调整。
5、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提供用途证明材料的审核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消费贷款申请,以及贷款发放的金额。
6、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批准消费贷款后该笔贷款可划入乙方配套的中国银行借记卡账户,如果办理消费金融联名卡,则划入配套消费金融联名卡。
第四条贷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人民币 ;
金额为大写 ,小写 元。
第五条贷款用途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甲方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如果乙方使用消费金融联名卡,甲方有权通过中国银行获取乙方消费交易明细用以贷款用途检查。
第十条贷款违约责任及措施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约项下违约:
(1) 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
(2) 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3) 未按约定方式支取使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 本合约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的,乙方拒绝接受并配合甲方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 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贷款使用期限内死亡、 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重要财产 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
(6) 乙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授信额度的;
(7) 乙方违反本合约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8) 乙方在与甲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约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降低或停用乙方信用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即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乙方违约时,甲方将自动在乙方账户中以上浮后利率进行自动扣款),或宣布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或要求乙方提前结清贷款(乙方需根据第八条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3)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乙方在甲方的其他合约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 宣布乙方在甲方的其他合约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 终止或解除本合约,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约的措施;
(6)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 无需事先或事后通知,从乙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 偿贷款本息,本合约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8) 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1、自乙方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束之日止,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用途、还款、资信及就业状况
等开展中途授信审核,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银行、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相关机构对乙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账户信息及财产信息等进行查询;甲方承诺将上述信息用于审核乙方的贷款申请、担保申请、资信状况以及开展中途授信、贷后管理及甲方内部审计等事项,并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逾期后,甲方将向乙方作出逾期催款提示,提示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信函、短信、电话、上门等。甲方自乙方逾期后,将每日向乙方账户进行扣款,直至乙方偿还应缴金额。甲方对乙方逾期违约责任的具体处理措施和标准以本合约的第七条和第十条为准。
3、本合约的终止或解除并不影响甲乙双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方仍须偿还甲方剩余贷款和相应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用以及为申请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保险费等)。乙方逾期还款在 90 天以内(含 90 天)的, 应按照相关费用(包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和逾期违约金等费用)、利息、贷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向甲方清偿,乙方逾期还款超过 90 天的,应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的顺序依次向甲方清偿,其中逾期违约金和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4、在乙方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清偿完毕的前提下,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贷款账户自动关户。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
均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 依法由甲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依法由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约其他条款的履行,
本合约项 下的贷款用途为:□装修 □婚庆 □旅游 □教育 □租房 □汽车周边 □电子数码产品 □医疗
□家用电器 □家具家居
如乙方使用普通借记卡,贷款用途必须与乙方在申请贷款时向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必须符合本合约第三条第 2 项规定。如乙方使用消费金融联名卡,在贷款申请时无需向甲方提供用途证明材料。
贷款数额在人民币 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上(含本数)的,如果乙方使用非消费金
融联名卡,乙方应自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 180 天内向甲方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收据及其他甲方认可的消费用途凭证,以供甲方开展贷后管理审查。若乙方未按照约定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使用消费金融联名卡,可不再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用
则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2、甲方以乙方在贷款申请表中登记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邮、传真、手机等)向乙方发送相关信息; 如乙方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通知的,甲方按乙方在甲方处记载的最新通讯方式发送的相关信息,均视为已送达给乙方。
3、一旦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以下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如诉讼期间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变更,该方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至以下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上海市黄埔区滇池路 74 号三楼
第六条贷款发放及使用期限
乙方送达地址:
户名: ;账号: 内,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约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账户。
乙方的贷款使用期限:自实际放款日起 个月。
第七条利率和费用
4、本合约经乙方签字后并经甲方批准消费金融额度申请之日起生效。
5、本合约将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分别签署,电子版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纸质版协议一式一份,为甲方管理归档需要,由甲方持有。
6、其他说明事项:
□ 加/□ 减 基点,本笔提款期内以及本笔提款对应的额度生效期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值及加减基点不做变更。)
2、甲方有权针对乙方发生逾期偿还贷款以及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提高乙方的利率水平。
3、信用贷款按照乙方贷款金额按日计息。
4、甲方有权收取信用贷款相关授信管理和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等(以下称“相关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如客户未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包括被中银消费金融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贷款余额按照日息 0.5‰利率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 3日内清偿,可免收逾期违约金,4 日以上则从逾期首日期计收。
第八条还款方式
1、乙方申请信用贷款的同时需提供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作为还款帐户,该借记卡的使用规则参照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根据监管要求,该电子借记卡不得作为投资转帐帐户(包括但不限于三方存管帐户、基金投资帐户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
2、乙方的还款方式包括月结还款和提前预约还款两种。
(1) 月结还款以自动扣款形式进行,自动扣款日为每月最后一日。但首次动用信用贷款后的第一个自动扣款日为贷款动用后次月的最后一日。
月结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方式。等额本息方式是指:在客户选择的贷款期限内,以每月相等的还本付息金额偿还贷款,其中首次贷款偿还金额除次月还本付息额外还包括动用贷款当月的实际放款天数的利息。
(2) 提前预约还款方式: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不接受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三个月后,乙方申请提前还款的,乙方可使用贷款申请表上注册登记的手机号在工作日的 8:00-23:00 致电甲方客服
95137 预约提前还款,并按甲方要求在预约日前向还款账户存入还款资金,甲方在预约日委托中国银行以代扣方式为乙方办理还款。提前还款需一次性结清,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预约。乙方提前还款的,需向甲方支付贷款余额的 %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1、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约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乙方未向贷款人隐瞒截至本合约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
乙方声明:本合约内容(包括授权条款)甲方已向本人充分告知、说明并与本人协商一致,本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约(包括授权条款)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各项规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业务规定中所涉其他各项规定如有变化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及时公告。
甲方(合同章):
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 :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