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7日,被告通过原告在互联网上设立的“嗨付”消费贷款平台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提交其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个人银行账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账户注册和实名身份验证、认证,上述信息在验证、认证过程中,与原告合作的服务商对被告提交的姓名、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个人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与银行预留信息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信息进行比对和验证,并通过活体检测采集、保存被告照片,验证、认证借款人的身份。
验证、认证成功后,原被告当日在上述“嗨付”消费贷款平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800元,利率为0.05%/日,分期18期,等额本息还款。
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支付违约金、罚息、滞纳金等的违约责任。
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经由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章验证确认。
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9800元,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截止起诉之日尚欠本金18883.15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指定管辖通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滞纳金计算标准总额超出年利率24%,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因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结合被告的实际还款情况,对于该笔贷款,被告应支付原告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综合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
四、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