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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消费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92民初15099号

安逸花系马上金融公司推出的一款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用户可通过手机APP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户线上申请贷款流程为:

1.在APP首页点击申请,进入贷款申请流程,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填写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获取并输入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提交;

2.阅读《个人贷款申请及征信信息授权协议》并点击同意;

3.用手机进行人脸验证,验证通过后,由系统采集用户的活体照片;

4.用户设置并确认交易密码,再填写紧急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职业等信息,并勾选"可选服务"后提交系统审核。用户提交的信息经过马上金融公司验证审核通过后,系统根据用户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用户的授信额度;

5.用户申请贷款时,阅读并同意《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后,《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自动生成。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用户每次申请贷款时,需先填写或选择借款金额、借款期数、还款方式、收款账户、还款账户,再由用户提交申请并输入交易密码,最后由马上金融公司按用户的申请向指定账户发放贷款。

一、原告马上金融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548.4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对额度限额、还款规则、利率、罚息、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3日、2018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请现金提款服务,原告同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500元、1400元。其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后未再按约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二、法院认为:

1、本案《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系以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虽然无当事人线下签章、签名,亦无线上电子签名,但双方关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现金分期期数、收款账户等约定,与马上金融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金额以及陈某某的还本付息金额均能够相互印证,且结合安逸花产品的用户身份认证、贷款申请等具体贷款流程情况,足以认定《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故《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马上金融公司向陈某某发放本案两笔借款后,陈某某未按约还本付息,现借款期限均已届满,马上金融公司有权要求陈某某返还全部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马上金融公司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马上金融公司要求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上金融公司要求陈某某支付律师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马上金融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远高于本案借款本息金额,超过了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案的审理情况,本院酌情调整律师费损失为2000元。

三、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48.4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2、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3、驳回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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