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
推荐平台

华融消费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103民初12043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华融消费金融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197.1元、拖欠利息12345.08元、罚息2076.11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此后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2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二、法院查明事实:

       1.立约信息:2018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借款合同》。

       2.合同约定:贷款本金200000元、贷款期数36期(一个月为一期),贷款月利率17.5‰,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如果借款人发生任何一期逾期(包括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当期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按照逾期天数加收罚息,罚息=当期全部应还本金及利息×贷款日利率×(1+50%)×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借款人任一期未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承担对方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为产生的费用;借款人确认以下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永隆路)作为合同相对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邮寄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3.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自2019年3月4日起未按约还款。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表显示,截至2019年7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197.1元、利息12345.08元、罚息2076.11元。另,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共还款32000元。

        三、法院认为

       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罚息2076.11元,原告主张以每期未还本金与每期未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8.75的标准计算,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应为1423.62元。

       综上,因原告起诉后,被告共还款32000元,故截至2019年7月28日,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1965.8元(本金160197.1元+利息12345.08元+罚息1423.62元-还款32000元)。关于2019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原告主张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未超过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具有合同依据,且原告已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965.8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自2019年7月28日起,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元;

      3、驳回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8元,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8元、由被告殷某某负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信用帝 » 华融消费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福州贷款找我们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