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复[2016]35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请示》(包商银报〔2016〕1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筹建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股东资格、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接受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三、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接受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