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6〕152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包商银报〔2016〕156号)收悉。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业。根据银监会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16〕31号),内蒙古银监局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监管。
二、该公司英文名称为“Baotou BAOYIN Consumer Finance Co., Ltd.”;公司住所为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天马宏源综合楼六楼。
三、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其中:包商银行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2.208亿元,股权占比73.6%;深圳萨摩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0.78亿元,股权占比26%;百中恒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0.012亿元,股权占比0.4%。
四、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五、核准该公司刘鑫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张素梅、陈锦、张莎、张中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高广春、曾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姜志勇总经理任职资格、李峰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张莎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汤向军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六、批准《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