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是指向消费者提供短期融资服务,以解决消费者收入和支出时间错配问题,满足其购买生活耐用品和其他消费品(房屋、汽车除外)等消费需求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支持“消费升级”的背景下,我国消费金融迅猛发展,消费贷款占比逐年提高,截至2018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个人短期消费贷款余额为88080.36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19957.36亿元,在各项贷款中占比6.21%,较2017年增加0.8个百分点。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特点
(一)服务主体多元化。我国消费金融参与主体众多,除银行机构外,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分期平台、网贷平台等主体都积极布局消费金融业务。近年来,各类服务主体数量增长较快,如自2010年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立以来,我国共有26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除此之外,参与消费借贷的电商平台、网贷公司规模更为庞大。
(二)服务模式互联网化。互联网消费金融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从获客、业务流程、风控等方面突破了传统消费金融发展瓶颈,将消费金融服务向各类人群、各种消费场景延伸,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消费金融业务模式。目前,我国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都在积极开拓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大多数银行都推出了纯线上的消费信贷产品,而电商平台、分期平台、网贷平台的消费金融业务更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和发展的,并且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快速发展。
(三)服务领域普惠化。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深化,消费金融服务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扩展,服务新白领、蓝领、大学生、农民等长尾客户群体的借贷平台越来越多,消费场景逐步覆盖购物、旅游、装修、租房、医疗等,服务区域也从城市渗透到农村,不少借贷平台推出了针对农户的分期付款购买农机、农资等消费服务。
(四)服务产品创新多样化。消费信贷需求多样化,推动了新型消费信贷产品不断涌现,针对不同消费群体、不同消费场景、不同授信条件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除线上、线下购物外,消费金融产品已拓展至各类群体的日常生活、娱乐等各类消费领域。
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资金用途难以监控。目前,部分银行发放综合消费贷款时,往往不与“消费场景”相结合,而是将贷款资金直接转账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提取使用。部分金融消费平台信贷审查过于宽松,对发放的贷款资金用途更是缺乏有效监控。在此情形下,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对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难以掌握和控制,消费贷款变相成为部分投资者资金加杠杆的手段,一旦投资产品出现风险事件或流动性问题,极易引发违约。
(二)共债问题较为突出。共债问题,即多头借贷导致消费者过度负债。由于信用信息共享不足等原因,在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形势下,为获得更多客户资源、扩大业务规模,部分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向优质客户发放共债问题普遍存在。此外,消费信贷客户群体中占比较高的年轻人,消费欲望强、自控能力较差,便捷的借贷途径容易导致过度负债。共债率偏高导致借款人资金链和抗风险能力较为脆弱,容易加剧消费金融行业风险。
(三)骗贷行为及获客途径存在潜在风险。一方面,部分商家或消费者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消费贷款资金;另一方面,客户线上自主申请或通过贷款中介获取客户的方式,因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上升。此外,消费金融平台部分客户是通过贷款中介获得的,使得原来的次级客户成为优质客户,导致消费金融平台承担更高的风险。
(四)消费金融监管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对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主要依赖于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全国性法律体系;并且监管主要针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具体监管措施仍不完善。
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消费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出台后,对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有效规制,但限于该通知的针对性和效力性等制约,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法制建设亟待完善。建议加快我国消费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借款人、担保机构等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规范,为消费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消费金融规范化发展。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建议加快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扩大央行征信数据覆盖面,推动信息整合和共享;同时,改进和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发展多层次的征信体系,尤其是推动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通过整合电商平台的海量、多维数据,深度分析消费者信息和消费行为,搭建个人信用模型,打造大数据征信。
(三)构建全面监管机制。在完善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类机构监管的同时,建立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体系,从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领域强化监管。一方面,要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筛选出风控能力强、经营稳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另一方面,要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范畴,明确业务边界,提高各类平台业务透明度和规范度。同时,加快探索和推进监管模式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建立行业性自律组织,适应消费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由于消费信贷具有无抵押担保、消费分散等特点,在共债、欺诈等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消费信贷行业整体面临较高的风险。不少平台存在以高费率覆盖高风险的状况。因此,消费信贷服务主体应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不断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构建和完善风控模型,依托大数据挖掘技术,建立信用评分体系,对客户债务偿还能力、债务履约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进行合理评估。同时,应切实强化贷后资金用途管理,防范债务过度集中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