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6月3日发布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郭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文引起媒体关注。
2018年8月兴业消费金融公司将逾期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以及罚息、违约金等。法院查明,兴业消费金融在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的同日,收取了被告账户管理费4000元,合同还显示,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6%,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8.8%,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
法院认为,兴业消费金融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不应超过年利率24%。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以偿还借款本金116068.53元,并以此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44799.27元,兴业消费金融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之和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