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热闹背后,行业问题凸显——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仍时常触达24%的监管红线。
记者梳理近期的法院判例发现,中邮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皆存在综合利率超过24%年利率的情形,法院对超出部分做了不予支持的判定。
根据《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7月,被告邓建文,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贷款,贷款金额为17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指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6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7万元。
邓建文自2017年10月15日开始违约。截至2018年8月14日,邓建文尚欠兴业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05572.47元、逾期利息11692.44元、罚息5714.99元、违约金2992.94元。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深圳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5%,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7%,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
深圳罗湖法院指出,“原告作为金融机构,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深圳罗湖法院的判定并非个例。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南沙法院”)审理的中邮消费金融与魏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用户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15万元,分48期,其中,中邮消费金融和用户约定滞纳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每月)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
广州南沙法院认为,根据《还款计划表》推算,案涉借款利息年利率为12%(月利率1%)。对于违约金,《贷款协议》约定逾期还款情况下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5%,原告要求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有合同依据。
中邮消费金融提供的《欠款明细表》显示,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12%;逾期起始日为2017年12月7日,截至2018年4月28日尚欠本金34948.04元、利息1859.81元、违约金1176.16元、手续费900元。
广州南沙法院表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3494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即每月不应超过698.96元(34948.04元×2%),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最终,广州南沙法院判定,原告中邮消费金融与被告魏俊康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0月22日解除。同时,2018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以借款本金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