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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房产先抵押给银行,后抵押给卫某。后者获得多少保障?)

案件说法21: 夏某先把其名下泗洪县房屋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泗洪县支行,金额为38.5万元。2021年,夏某从卫某处借款15万元,又把上述房产抵押给卫某。卫某第二顺位抵押权可以获得多少保障?

参考案件: (2021)苏1324民初8323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21年4月,夏某立据从卫某处借款15万元,夏某用其名下的位于泗洪县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了抵押,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顺位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泗洪县支行,金额为38.5万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0万元。

二、合同签订后,卫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15万元。同时卫某认可其出借资金系来源于银行贷款。

三、夏某未还款,卫某起诉。

四、法院判定,1、卫某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给被告夏某使用,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夏某应将借款本金返还卫某。资金占用费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夏某名下的位于泗洪县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实现第一顺位抵押权后,卫某在20万元限额内享有第二优先受偿权。

结论:夏某名下泗洪县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补偿邮政银行38.5万元,然后在20万元限额内补偿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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