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19〕213号)文件。此次《通知》共10项内容,包括满足真实合理消费需求、严禁资金违规使用、验收业务合规底线、严格规范员工行为、实行支付检测拦截、完善用途监管机制、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
浙江银保监局这份文件的下发对象为:各监管处、各银保监分局、各省辖监管组,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省银行业协会。
浙江银保监局称,近年来,辖内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产品严重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等行为屡禁不止,推高了居民杠杆率,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部分机构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放送风险管控,产生了一定业务纠纷,有的甚至酿成群访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辖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发展,遂出台前述文件。
一、要求银行机构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域用途真实、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资金需求。
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从贷款全流程各环节加强用途真实性审查,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消费贷款资金用于购房首付或者偿还购房首付,严禁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严禁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严禁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等。
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近些年来,第一消费金融发现不具备线上获客能力的银行,均通过所谓的联合贷或者助贷的方式发放贷款,对资金用途实际上不管不问。
四、审慎发放大额、长期个人消费贷款。
五、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六、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
七、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八、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
九、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十、严禁授意、默许、协助客户虚构贷款用途、伪造用途证明等方式获得贷款。
十一、严禁授意或默许客户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或大量采用个人作为虚假受托支付对象。
十二、严禁授意客户通过跨行转账、取现等方式规避资金流向监控。
十三、严禁诱导客户绕道规避敏感入账账户。
十四、从严管控员工个人消费贷款。
十五、不得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可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均须采取受托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提款须累加结算。
十六、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转入本行同名第三方存管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自动拦截。
十七、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
十八、确认违规用款须提前收回贷款。
十九、用户累计用款超5万,要提高跟踪强度。
二十、累计用款超30万,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
二十一、累计用途超100万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二十二、在他行已经有3家及以上消费贷款授信(用信)的须审慎介入。
二十三、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对于违规用款借款人纳入名单,限期退出且后续消费贷款业务审慎准入。
二十四、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三农例外。存量违规业务须加快清理整改。
二十五、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二十六、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二十七、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
二十八、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销。
二十九、不得违规搭售。
三十、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
三十一、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三十二、要求监管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及自查后新增问题严格执行“双罚”,对弱化用途管控导致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等的要顶格处罚。
浙江银保监局对消费贷款资金无用途、违规流入楼市、违规流入股市、流入P2P等等均进行了详尽的整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