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19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兴晴2019-1”),这是继去年该公司首单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成功后,再度发行ABS产品,发行规模20.88亿元。
这也是该公司2019年4月获批的60亿元“兴晴”系列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额度下的首单项目,本次发行后,剩余额度拟于今明两年完成发行。
就在此前8月,兴业消费金融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公司首单金融债“19兴业消费金融债01”,实发规模20亿元,期限3年,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A。在第二批获准开业的消金公司中,兴业消费金融是首家获批发行金融债的公司。
通过金融市场“补血”,兴业消费金融不是个案。捷信在今年5月9日,发行总额为20亿元的金融债。在4月、6月、8月,接连分别发行了规模22亿元、30.16亿元、38亿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发展促使消金公司必须解决“资金来源”。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等,其中除了吸收股东存款和向金融机构借款外,其他资金来源业务均需满足一定的成立年限、连续盈利等基本准入条件,这限制了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初期的融资渠道,使得行业成立初期各家机构的负债结构相对单一。
2016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开展同业拆借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宽资金来源。
从操作层面来看,发行ABS及金融债券均需满足严格的准入条件,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等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行ABS及金融债券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指标符合要求;具备所需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处理系统等,同时,发行金融债还要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即使满足发行条件,相关债券也需要得到市场投资人的认可。因此,开展该类业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资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仅中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3家公司获批并成功发行了4单金融债券。而截至目前,获批ABS业务资格的也仅有8家公司,真正完成发行的又寥寥无几。
金融债、ABS的发行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主要通过银行授信融资,开拓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债等直接融资工具等可有效地扩充其资金来源,有利于稳定资金供给,保障业务发展。”一位金融专家评论说。
此次发行ABS的兴业消费金融成立于2014年12月,股东为兴业银行、福建泉州市商业总公司、特步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6%、24%、5%、5%。公司原始注册资本为3亿元,经过三轮增资,目前注册资本为1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