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享金业务系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随享金业务申请渠道,在平安银行信用卡现金专享额度内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转出到本人同名借记卡,按日计息,到期支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短期消费金融服务业务。
随享金特点;额度专享:独立于信用卡固定额度;实时到账:17点前申请成功,5万以内最快实时到账;按日计息:日利率0.05%(即年利率18.25%);随借随还:自由选择还款金额和时间,现金灵活周转;
随享金收费标准:随享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转账日起按日计息,不额外计收手续费,日利率为0.05%,按月(账单周期)出账单,不计收复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安银行信用卡“随享金”业务(以下简称“随享金”)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 “随享金”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随享金”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借款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 “随享金”业务系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通过我行信用卡随享金业务申请渠道(含客服渠道、平安口袋银行APP渠道及其它自助渠道等),在平安银行信用卡现金专享额度内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转出到本人同名借记卡,按日计息,到期支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短期消费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随享金”业务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第四条 “随享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申请金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随享金”额度上限。“随享金”额度是指平安银行信用卡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授予主卡持卡人独立于信用卡固定额度外灵活使用的一笔现金专享额度,随借随还、按日计息。限特定客户在额度有效期内可申请使用我行“随享金”业务。
第五条 “随享金”申请成功后,分期金额不占用信用额度。持卡人首次申请“随享金”成功后,将会生成“随享金”账户(以下均成为“随享金”账户),该账户仅供“随享金”交易及还款使用,不允许进行其它交易及相关操作。
第六条 “随享金”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等投机经营、民间借贷等;
(二)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购买住房;
(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持卡人申请“随享金”,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会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本行或他行同名借记卡结算账户。该申请一经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第八条 “随享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转账日起按日计息,不额外计收手续费,日利率为0.05%(即年利率18.25%),按月(账单周期)出账单,不计收复利。
第九条 “随享金”账户,单独出账单,账单日与持卡人个人信用卡账单日保持一致,并且与个人信用卡账单日联动修改。
第十条 “随享金”账户的账单金额即为最低还款额,账单到期需全额还款,若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的,将会影响持卡人的征信记录。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时,对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按月支付5%违约金,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账单金额小于20元,按账单金额收取)。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随享金”账户的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还款时需单独指定“随享金”账户还款,目前支持的还款渠道:口袋银行APP、电话渠道。“随享金”账户不支持自动转账还款,持卡人需自行还款,已设置的自动转账还款功能无法关联“随享金”账户还款。
第十二条 本行一经核准持卡人申请后,会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本行或他行同名借记卡结算账户。如持卡人填写该指定账户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状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随享金”的应还本金金额及利息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第十四条 “随享金”的应还本金金额及利息,不参与信用卡积分计划。
第十五条 若持卡人在“随享金”付款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
(一)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且并未续卡;
(二)持卡人信用卡发生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
(三)持卡人将“随享金”资金用于本条款中第六条所列的不得用于的目的和用途;
(四)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本行将对持卡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请持卡人妥善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以备本行查验,如发现持卡人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偿未还本金及手续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要求注销其个人信用卡账户,“随享金”账户需同步注销,未偿还的账款自持卡人通知本行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持卡人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
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可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咨询。
第十八条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