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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自2020年5月4日生效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发布关于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的公告。为向持卡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对现有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自2020年5月4日生效,原合同同时废止。已申请相关业务的持卡人因对本次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可通过拨打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等方式对已分期交易申请提前结清处理或终止该项分期业务。持卡人在2020年5月4日之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次修改并将遵守修订后的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

现金分期业务合同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对本合同条款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和浦发信用卡持卡人或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浦发信用卡现金分期产品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业务简介
1.现金分期业务是浦发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客户提供的信用卡分期服务。客户可在其经浦发银行核定的人民币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人民币现金,并分期偿还人民币本金,同时客户须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和转账手续费。
2.本业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符合浦发银行现金分期额度授信规则的主卡客户办理。
第二条 资金用途限制
3. 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用途,客户不得将该款项用于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客户应准确填写/告知申请该款项的资金用途。
4. 客户必须保留因办理本业务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客户应于浦发银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消费凭证,且承诺浦发银行有权通过查询客户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交易记录、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若客户未按照承诺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按时提供有效证明现金款项用于承诺用途,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客户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届时客户须一次性清偿剩余分期本金、分期利息、转账手续费及分期终止时产生的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取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五条中第15点)。同时,浦发银行有权降低其信用卡取现额度和/或有权拒绝客户再次办理本业务。  
第三条 分期金额、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及费用标准
5. 客户所申请的单笔分期金额、期数(每期为一个月)、本金还款周期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客户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
6. 现金分期利息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
(1)分期收取利息的现金分期产品,按照客户确认的本金还款周期不同有如下两种还款方式:
(i)每期归还本金:每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计算,精确到分,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
(ii)按其他周期归还本金:本金和利息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计算,精确到分。本金按选定的周期归还,于每个周期的最后一个账单日分摊入账,余数记入最后一期。利息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
(2)一次性收取利息的现金分期产品,利息总金额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本金每期等额归还,精确到分,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
7. 浦发银行发放现金分期款项时将收取一笔转账手续费,转账手续费金额以客户申请时页面展示或电话告知为准,同时该笔金额计入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期账单。五万以上的现金申请必须转入客户本行借记卡中。
8. 现金分期、利息和转账手续费收取标准、限制性条款等信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浦发银行网点等渠道进行公示。现金分期利率将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客户实际应还款额以客户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具体利息金额为准。
9.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转账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客户申办现金分期业务的浦发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客户应按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  
第四条 款项发放及支付
10. 客户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浦发银行划入客户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
11. 若因客户提供的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等非浦发银行原因导致汇款错误或失败(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客户提供的账户等情况),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分期款项发放后,客户因使用该现金分期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浦发银行无关。
13.如因系统故障等任何原因导致发放给客户的分期款项大于浦发银行核准金额的,客户授权浦发银行从其提供的接收分期款项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内扣回相应错发款项而无须另外征得客户同意。
第五条 提前还款
14. 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现金分期业务申请剩余未还本金全额提前还款或剩余未还本金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任何分期业务。
15.客户确认并同意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对于利息分期收取的,浦发银行可免除提前还款款项在剩余期数内的利息,但将一次性扣收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3%作为违约金;对于利息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将不予退还。
第六条 其他
16. 客户申请的现金分期业务一经核准,不得更改或撤销;同时,现金分期业务经浦发银行核准且分期款项发放至客户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客户与浦发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客户应按约定还款,且客户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17.客户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浦发银行将在现金分期额度内冻结分期金额,冻结额度会随客户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客户清偿完毕所有分期余额及利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18.客户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本金或利息部分,不计付利息。  
19.若客户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或客户卡片过期,或客户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浦发银行认为有损客户本人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账单欠款逾期不归还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现金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客户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现金分期付款本金、利息、转账手续费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现金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客户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20.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的每期应还金额和利息不累积浦发银行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
21.现金分期的申请须经浦发银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确定的分期金额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第七条 特别申明
22.浦发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各项费用、利息以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提前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上公告,不再另行通知客户。公告未生效期间,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该分期申请提前结清处理。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其适用的利率仍以客户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23.本业务合同条款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
24. 本合同自客户采用手写签、或电子签名等在线签署确认、或通过电话确认形式(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签约时成立并生效。
25.客户确认,浦发银行对本合同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浦发银行责任的条款、浦发银行单方面享有权利的条款、增加客户责任或限制客户权利的条款,浦发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合同。

现金分期业务计息标准

注:现金分期业务计息标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将在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实际定价利率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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