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若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条款
第二条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申请)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白金至尊服务专线:4008895511-1)、登陆平安一账通网站点选“信用卡”频道或平安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http://creditcard.pingan.com)等渠道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约定条款。即在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有效期内,持卡人单笔消费达到预设的起始金额时,系统将自动按照预设的分期期数对前述消费进行单笔消费分期。本功能仅对单笔消费全额申请单笔消费分期,不可选择对单笔交易中的部分金额申请单笔消费分期。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可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付款业务。
1、美元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2、非个人账户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3、平安银行其他另行指定的内容。
第四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申请成功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以月为单位递延。
例如:客户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成功,有效期为6个月,即签约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1日,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2015年5月11日。
若约定单笔消费分期期数为12个月,分期的单笔消费金额为1000元及以上,则若客户有效期间消费2笔5000元,1笔800元,那么可以进行自动单笔消费分期的是2笔5000元的交易。
第五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功能有效期可选范围为1-12个月。
第六条 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提供3期、6期、12期、18期、24期单笔消费分期期数选择,各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收费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手续费率表如下:
若公示费率在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该变化将不会对客户已经生效的单笔消费分期产生任何影响。
第七条在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客户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平安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等渠道修改单笔消费自动分期功能;也可通过致电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白金至尊服务专线:)取消单笔消费自动分期功能,取消或修改即时生效。但已发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已入账的申请手续费及分期手续费不返还。同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
第八条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平安银行有权认定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剩余各期分期手续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第九条持卡人成功申请单笔消费自动分期且发生单笔消费分期交易后,每期应还款金额将体现在每期账单中,若持卡人未对账单金额进行全额还款,平安银行有权对单笔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计收利息。
第十条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不享受自动分期服务。
第十一条 单笔消费自动分期有效期内,已经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其他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不享受自动分期服务。
第十二条单笔消费分期未详尽事宜以信用卡中心网站公示的《单笔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按照《平安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