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依法对李枫、唐建国、靳乾伟等82名被告人特大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枫、唐建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份,李枫、唐建国、靳乾伟与毛峰等人经预谋,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北方君威大厦11层,成立了山西国鑫金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毛峰对公司全面管理,李枫、唐建国等人协助管理,设立业务部、渠道部、财务部、人事部,雇佣向乾涛、陈孟、陈启及若干业务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由雇佣的业务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主的信息拨打电话,以办理大额广东发展银行企业授信卡业务为由将客户约至公司,向客户收取代办信用卡“包装服务费”。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信息,以客户信息不合适或电审未通过等理由拖延时间,实施诈骗。每成功一笔业务,业务员可以提成该笔业务服务费的15%,业务经理可提成该笔业务服务费的10%。至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公司未办理出任何授信卡。经审计,该案涉案金额8858042元,案发前退还金额1140600元,实际诈骗金额7717442元。各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国、李枫、靳乾伟等82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枫、唐建国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靳乾伟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拘役五个月以上不等的刑期及相应的罚金,对情节较轻者,依法适用缓刑。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