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信用,是借方与贷方共同遵守的。银行都不诚信,单独追究办卡人诚信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
现在信用卡的使用率跟发卡率我们国家都算是排名靠前了,以前发卡行为了抢市场无节制的发卡降低审核标准等等造成了信用卡市场的乱像,刑法上确实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应该严惩,不过对于非恶意的案件个人觉得如果退陪了还是应该尽量从轻才是,毕竟信用卡的使用很多都是年轻人,毕竟有了刑事处罚的污点以后对于以后的人生会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非恶意的透支诈骗行为还是应该区别对待
金融机构不是全部合法的,银行方也不是全部正确的。法律,人民法院不可以单纯保护金融秩序,而失去了保护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