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8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同时,恶意透支犯罪的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当调整了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完善发卡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等。按照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每年因恶意透支被判刑的人在全国范围内将减少5000人左右,这将使得司法政策更为合理,也有利于发卡银行加强对信用卡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管理制度。
这一修改采纳了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关于高度关注对信用卡透支行为处理异化现象的建议。收到建议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对此高度重视,批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办理。当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对建议进行了答复。但因牵涉多个部门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答复时尚未有实质办理结果。
解决问题、取得实效,是提出建议的目的,也是办理建议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调研,拟出解释初稿,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加快工作进展,2018年邀请周光权代表先后参加专家论证会、列席审判委员会,就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正是在建议跨年办理的背景下,最终促成了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代表建议修改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周光权说,近年来,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处理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成为定罪“大户”,有的地方该罪已成为排名第二、第三的主要罪行,且不少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所以出现这种增长态势,周光权认为有两个重要原因:首先,透支行为都有记录,此类案件的客观证据容易取得;其次,此类行为入罪门槛低、尺度掌握宽松,实务部门对《解释》有误读,对许多事实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也进行客观归罪,导致一些原本游离于处罚范围之外的用卡人(尤其是很多年轻人或社会中下层人士), 突然间成了犯罪分子。这种现象的存在,使许多普通人(尤其是年轻人)背上了罪犯的标签,人为增加了社会对立面,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周光权说,透支十万元以上就要判五年以上,这一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一致。恶意透支的被害人是金融机构,其具备审查义务,也有审查能力,其作为市场主体对他人可能无法及时还款应有一定思想准备,透支行为和普通诈骗罪欺骗自然人的危害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实务中的办案思路几乎完全免除了发卡行的审查义务和监管义务。其次,与其他类似犯罪的处罚不相协调。和恶意透支行为危害性相对接近的是普通诈骗罪。而普通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刑点是有期徒刑三年,很多省份掌握的数额标准是十万元;但是,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小的透支行为,同样数额(十万元) 却要判刑五年以上,明显不相协调。此外,贪污罪中也有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公共财物的情形。但是,按照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处罚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贪污罪中,犯罪数额至少要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才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量刑数额是恶意透支犯罪的10倍。最后,对恶意透支的犯罪不能适用缓刑。普通诈骗罪即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但退赔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 恶意透支行为即便退赔且得到银行谅解的,因为其起刑点高于三年,也不能适用缓刑。
针对实践中对信用卡透支行为定罪范围过广、处罚畸重的异化现象,周光权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发卡资格的审查,防止发卡门槛过低、发卡过滥现象,并在申领人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加强金融风险防范,避免出现对信用卡“一发了之”的问题,做好事前预防的工作。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司法解释,适度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提高定罪起点(建议提高至五万元以上)。
周光权说,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应当严格落实《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对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满足正常经营、日常生活需要进行透支,事后因为偶发事件或极其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还款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从而防止客观归罪。同时,提高法定刑升格标准,尤其要防止透支十万元判五年以上的不合理现象出现,建议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数额(至少)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上,以和其他诈骗类犯罪以及(欺骗型)贪污罪的处罚大致协调。
周光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尤其是要适当发布一些无罪案例,即虽然透支后不能归还,但仅为满足正常经营、日常生活需要进行透支,无法归还事出有因的,在判决中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无罪。运用指导型案例统一地方法院的法律适用标准。
法院吸纳意见顺应时势
对于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一向高度重视,早在1995 年、1996年、2009年,就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2014年左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着手研究恶意透支法律适用的完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研拟过程中,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虽然出于各种原因未得到采纳,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持续关注恶意透支在司法实践的运行情况,积极研究完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据《解释》起草人之一耿磊介绍,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总体平稳,但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恶意透支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8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同时,恶意透支犯罪的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耿磊说,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大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反映出《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逐渐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在办理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还反映出其他一些法律适用争议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耿磊表示,在《修改决定》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
第一,把握立法精神,区分恶意透支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真人真卡”,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存在重大区别。而且,恶意透支的产生、规模、控制与发卡银行的经营策略有较大关系。基于此,《修改决定》根据当前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特点,适当上调了恶意透支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难题。从调研情况来看,办理恶意透支刑事案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亟须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与外延,“催收”的把握等。基于此,《修改决定》相关条文以办理恶意透支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为基础,结合司法实际,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坚持宽严相济,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精神,《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在恶意透支后及时采取措施,归还透支金额的,可以从宽处理,以最大限度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邀请专家学者列席会议接受监督
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高子程,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马怀德等列席会议。
周强指出,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凝聚各方力量、集中各方智慧,完善司法政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重大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时,多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领域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使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制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社情民意。
谈起列席会议的感想,周光权说,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问题非常专业,非常民主,对重要条文反复深入研究,不同观点都能够充分表达,能够很好平衡各方利益。他对新《司法解释》点赞,认为其“亮点纷呈”:大幅度提高(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限定更明确,规定“有效催收”且设置了很多条件。可以预见,地方办案部门沦为“讨债工具”的状况将大为改观,每年将减少数以千计的“罪犯”,也倒逼某些金融机构慎重发放银行卡。周光权强调,司法应洞察苍生疾苦,刑罚只能是最后手段。
同样列席会议的刘红宇委员说: “这次会议不仅让我有幸与大法官们一起工作了一天,更让我们有机会畅所欲言,而周强院长的积极鼓励也给了我信心。整个会议过程无不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和扩大司法民主的决心。”
对于新《司法解释》,刘红宇认为其“非常及时、切中时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信用卡大量普及,随之以信用卡恶意透支为主的犯罪激增至金融诈骗犯罪的七成以上,因“恶意透支”这种本质上的债务纠纷而导致这么高的涉刑案件比例,显然入罪门槛过低。这一次《司法解释》的修订,细化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规范了“有效催收”的概念、提高了入罪数额标准、明确了从宽处理规则、增加了对于名为信用卡实为贷款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认定,将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司法实务难题,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为新时期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