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家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156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家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1,999.92元,利息3010.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50.66元,消费手续费1287.5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述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至2018年7月7日,之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3.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骆家如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3.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骆家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3.7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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