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本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总共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浙商银行信用卡总则;第二浙商银行信用卡的申领;第三章浙商银行信用卡的使用;第四章浙商银行信用卡的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五章浙商银行信用卡的发卡银行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浙商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浙商银行信用卡的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先透支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产品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和无限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信用卡使用银联、国际卡组织标识,国际卡组织包括VISA、MasterCard、运通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透支消费、预借现金、透支转账支出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其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预借现金、费用、利息,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并在当期的对账单上列示。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偿还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4周岁(含)的个人申领附属卡。
第七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附属卡项下所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包括电子签名),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用现金、转账、或约定还款方式偿还账户欠款。
第十五条 信用卡设有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的,应在卡片到期前两个月通知发卡银行,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终止合作),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可以选择在还清信用卡欠款和相关费用的前提下销卡,或选择同意发卡银行视情况为其发放其他类型同信用等级卡片。
第十六条 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浙商信用卡APP、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下同)、网点柜台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如需补办新卡,持卡人应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产生的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发卡银行调查。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置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全额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视为存款,存款按本行公布的相应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的,发卡银行将按规定时间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正常还款,还款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四条 主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销户申请,应清偿该账户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并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业务。同一账户下只有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提出销卡、销户申请;同一账户下多张信用卡的,需在完成所有卡片销卡后方可办理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发卡银行对已收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
第五章 发卡银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索取、留存申请人资料,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有权处理、转让发卡银行拥有的债权。发卡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但发卡银行应对申请资料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故意泄露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风险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可通过发卡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均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或暂停持卡人信用卡使用;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有权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发卡银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第二十九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涉嫌洗钱、套现、欺诈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以及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有交易、利息、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利息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通过电子账单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除外。
|
第六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但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户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应当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信息、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等发卡银行渠道办理挂失。
第四十一条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责任及导致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并对因网络环境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发卡银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透支取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每月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须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协议和发卡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通过营业网点或浙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结清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结清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发卡银行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