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奖励细则:第一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总 则;第二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赚取;第三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兑换;第四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商品配送;第五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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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信用卡积分及积分兑换,特制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奖励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卡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是指邮储银行针对持卡人用卡消费等行为依规则赋予持卡人的一定分值,该分值可用于积分商品兑换等用途。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含主卡及附属卡,简称“信用卡”)。
第四条 凡持有有效邮储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可参加积分商品兑换。
第五条 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该持卡人丧失积分赚取及积分兑换的资格:
(一)持卡人信用卡被止付、停用、账户冻结、销户;
(二)账户逾期;
(三)到期不续卡;
(四)持卡人积分赚取或兑换涉嫌虚假交易;
(四)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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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积分赚取
第六条 积分存储于持卡人名下,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主卡时,各卡积分按各卡产品规则计算、统一存储于持卡人名下。
第七条 积分在信用卡主卡有效期内有效,销卡时原信用卡产生的积分失效。
第八条 凡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积分商城分期及商户分期,按照交易入账金额单笔满人民币1元可获得1积分,不足1元部分四舍五入。累积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商品、礼券或相关增值服务。
第九条 使用邮储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交易金额所产生的积分在交易入账日的次日生效。
第十条 主卡及附属卡的消费均累计积分,附属卡积分归并到主卡账户内。
第十一条 因消费退货或争议等原因而造成原交易金额减少的,邮储银行相应调减对应积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万事达网络的消费都有积分,在银联网络的下列消费不累计积分:房地产类、汽车销售类、批发类、学校类、代扣代缴类、烟草结算款、保险类、医院卫生类、物流仓储类、公共事业类消费,具体的不计积分消费的商户类别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所有卡产品在下列交易不累计积分:预借现金、还款、溢缴款领回、转账、预授权、手工调账、退货、有争议交易、网上支付、信用卡年费、循环信用利息、预借现金的手续费及利息、逾期缴款所衍生的费用(如违约金、利息)及《领用合约》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
第十四条 卡产品特殊规定:
(一) 金卡等级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消费积分翻倍。
(二)鼎雅及鼎致白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月消费奖励两倍积分,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及现金分期交易的每期分摊金额奖励两倍积分,分期撤销时扣减积分。
(三) 青春主题信用卡线上快捷消费奖励两倍积分, 具体商户范围详见附件。
(四)中原美食卡仅在商户代码为5441、5451、5462、5811、5812、5813、5814、7011及7012的消费赚取双倍积分,其它交易类型、商户类型及商户代码不赚取积分。
(五) 河北邮缘一族联名卡在指定联名卡商户刷卡消费奖励两倍积分,商户列表见附件。
(六)分享卡、金叶卡、唐钢商务卡所有交易无积分。
(七) IC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无积分。
第十五条 邮储银行有权对认定的套现、伪造非真实交易所赚取的积分进行扣减。
第十六条 持卡人消费交易时已经累计积分,申请交易分期或账单分期时,不扣减积分,也不获得积分,每期分摊应还款金额时不扣减也不获得新积分;交易分期、账单分期撤销,不扣减积分也不获得新积分;现金分期不累计积分。
第十七条 持卡人申请的商户分期(含电话销售商品分期)及积分商城分期根据每期分摊金额计算,逐期获得积分,每期入账金额中的分期手续费金额不累计积分。如商户类型属于不计积分类别,则商户分期付款消费不累计积分。如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对应入账金额的积分一次性累计到信用卡账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参加邮储银行信用卡营销活动获得的积分,其积分规则、有效期、使用范围等以营销活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邮储银行对主卡持卡人每月寄送的信用卡账单查询上个账单月的积分汇总情况,通过邮储银行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80(以下简称“信用卡客服”)以及邮储银行积分商城网站、邮储银行个人网银、邮储银行手机银行、信用卡APP、电子银行微信账号及信用卡微信号查询可用积分、当月到期积分、上个自然月新增积分、上个自然月兑换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并非持卡人的资产,故不得转让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且持卡人不得要求邮储银行将积分折算现金或其它费用的给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销户时,该卡的积分将被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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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积分兑换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兑换积分,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兑换积分,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的持卡人不能兑换积分。
第二十三条 积分兑换时,邮储银行最先扣减持卡人名下永久有效积分,其次按照积分有效期到期顺序自动扣减最近到期积分。
第二十四条 邮储银行提供邮储银行积分商城网站及信用卡微信号、信用卡APP及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的兑换渠道,供持卡人兑换相关积分商品,最新兑换方法及活动以积分商城网站公布为准,部分商品供货数量有限,兑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邮储银行依据持卡人积分兑换申请,对该持卡人积分进行扣减。扣减成功后该笔订单即生效,该持卡人积分兑换成功。订单生效后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邮储银行有权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积分兑换订单进行取消,不再另行通知:
(一) 持卡人积分不足或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
(二) 不符合商城营销活动条件;
(三) 疑似积分套现;
(四) 疑似盗用客户信息;
(五) 商城客服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未能确认订单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到期续卡后,可继续兑换积分商品。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至邮储银行指定商户使用积分兑换或抵扣部分或全部消费金额,具体使用规则、折算比例及商户列表以邮储银行网站发布为准。
第二十九条 邮储银行积分商城积分商品若有货源不足、停产或升级换代时,邮储银行无须事先向持卡人告知,有权以等值积分商品代替或者停止该积分商品的供应。具备兑换有效期的积分商品到期后不再提供兑换服务,已下架及活动到期的积分商品不再提供兑换。
第三十条 邮储银行网站、积分商城以及相关宣传渠道的宣传资料上所展示的积分商品图片仅供参考,所有积分商品均以实物为准。如对积分商品的型号、功能等存在疑问,请在积分商城网站对应商品页面进行咨询。持卡人收到积分商品后,须在签收前拆包检查积分商品的外观,如发现有外观破损,可当场拒签并直接要求送货人员更换新的积分商品。若积分商品不存在如质量或规格问题的,持卡人不能拒收积分商品或取消兑换行为、并要求返还积分,否则持卡人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所兑换的积分商品如有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由提供积分商品或服务的信用卡供货商负责处理、解决,邮储银行将向持卡人告知积分商品供应商,并将协助持卡人与供货商联系。积分商品的更换、维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服务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持卡人所兑换的积分商品而发生的相应所得税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代金券类积分商品须参照礼券细则使用,部分代金券具有使用期限,请务必于代金券上注明的到期期限之前使用,否则持卡人将丧失使用权利。邮储银行不负责过期代金券的更换或延期。
第三十四条 手机流量包积分商品参照积分商城充值页面的具体规定,流量包应在持卡人兑换完成后的48小时内充值成功,未能充值成功的交易系统自动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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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积分商品配送
第三十五条 积分商品由邮储银行积分商城供货商安排配送。持卡人通过积分商城网站、信用卡微信号信用卡APP及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兑换,可修改收货地址及收件人。
第三十六条 视持卡人所在地区远近,持卡人须支付一定积分数做为商品配送费用,具体积分数以结算时为准。
第三十七条 邮储银行收到持卡人的兑换申请,会在T+1工作日以快递方式配送,发货后在15个自然日内配送到持卡人指定地址。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或收件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签收积分商品,如由于代签未按代签流程所造成的积分商品丢失、损坏等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如因由于提供的地址错误或持卡人由于任何原因而造成积分商品被退回的,且持卡人也未在订单生效后的60个自然日内提出查询或投诉,则视为持卡人自动放弃该积分商品。超出上述查询或投诉期限的投诉邮储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持卡人如因第三十九条原因导致积分商品被退回的,原兑换积分会扣除配送费用后返还持卡人账户;如持卡人在未收到积分商品期间进行销户、挂失、冻结、支付、停用、逾期、不续卡等导致账户或卡片状态不正常的动作时,积分不能退回持卡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其他退换货流程及具体规定以邮储银行积分商城网站帮助中心文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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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提供的各项积分商品及服务,系邮储银行积分商城供货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邮储银行与积分商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合作、经销、代理、共同出卖人、广告媒体或保证人关系;所有涉及到积分商品的质量或售后服务均由积分商城供货商全权负责,概与邮储银行无关。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于邮储银行相关宣传渠道,如邮储银行网站、积分商城网站、信用卡账单、信用客服、各分支行网点公告后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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