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分期买手机失联,又向金融公司贷款5千,无力偿还直至露馅……近日,福建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据悉,该案是寿宁县首例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获刑的案件。
原来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与朋友张某在寿宁县鳌阳镇某宾馆办理入驻登记时未携带身份证,宾馆工作人员用范某遗失的身份证为二人办理了入住登记。随后,张某以范某表妹身份从该宾馆取走范某身份证并交黄某使用。
同年7月27日,黄某使用范某身份证在寿宁县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次日,在一家手机店购买一部价格6650元的苹果手机,本人现金支付1837元后,余款使用范某身份证及借记卡办理分期购业务。购得手机后,黄某失联。
同年8月27日,黄某再次使用范某的身份证及借记卡向某消费金融公司办理个人贷款5000元。获得贷款后,黄某再次失联。
黄某非法持有范某身份证期间,还多次使用范某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汽车票和办理酒店入住登记。
同年12月,范某收到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催款沟通函,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后,立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又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并实际使用,情节严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市民要注重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否则一不小心自己的身份证件就可能“被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