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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他人信用卡套现使用犯信用卡诈骗罪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3年,被告人王某在中国某通信公司萍乡分公司经人建议申领到宋某曾经使用的手机号码。2017年5月,因宋某名下某银行信用卡到期需更换新卡,某银行通过快递向宋某在萍乡的工作地址邮寄新卡,并备注了涉案电话供邮寄联系。2017年5月中旬,萍乡市快递工作人员通过银行提供的电话联系派件,王某接到电话后冒领了该快递,非法取得宋某的信用卡。2017年6月,王某为盗刷该信用卡套现,通过该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登录某银行微信公众号激活信用卡,并将信用卡设为免密消费。之后,王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使用POS机刷卡消费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资金周转。2017年6月,王某通过其名下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向盗刷的宋某名下信用卡还款3万余元。同日,王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使用POS机刷卡消费3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其岳父的医药费。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还其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王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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