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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领用合约(2019年版)

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领用合约(2019年版):第一条 申请;第二条 使用;第三条 银联小额免密免签;第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第五条 还款;第六条 挂失、补换卡及销户;第七条 其它。

 
中国光大银行(含中国光大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以下简称“阳光存贷合一卡”)是一个具有理财功能和消费信贷服务的现代化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其中储蓄账户具备借记卡功能,消费账户具备信用卡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功能。阳光存贷合一卡支持先消费后还款、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为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存贷合一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和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无论发卡与否及阳光存贷合一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应在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前,认真阅读甲方随卡寄送的《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阅读以上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收到阳光存贷合一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收到阳光存贷合一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在卡片激活过程中,甲方需与乙方核对一些个人信息来验证身份,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
5、乙方激活阳光存贷合一卡后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阳光存贷合一卡的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阳光存贷合一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持阳光存贷合一卡进行取现交易(含本行取现及跨行取现),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卡片的储蓄账户,当储蓄账户可用取现金额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乙方卡片消费账户中的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乙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取现费。乙方持阳光存贷合一卡进行消费交易,甲方默认乙方优先使用其卡片消费账户中的信用额度,当信用额度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乙方卡片的储蓄账户。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持阳光存贷合一卡进行缴费交易,若是跨行缴费,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卡片消费账户中的信用额度,若是本行缴费,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储蓄账户。乙方持阳光存贷合一卡进行转账转出,甲方默认乙方使用其储蓄账户,乙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转账手续费。
7、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将其阳光存贷合一卡储蓄账户及消费账户中的资金互转。储蓄账户中活期存款可转入到消费账户中。消费账户中的可用预借现金额度可转到储蓄账户中,视同信用卡预借现金,乙方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取现费。
8、乙方凭卡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乙方凭卡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银行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业务凭证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按当地银行具体规定执行。
9、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阳光存贷合一卡消费账户消费交易,从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贷款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乙方阳光存贷合一卡消费账户透支向储蓄账户转账,视同信用卡现金提取,甲方收取取现费(同甲方发行的信用卡相应的收费标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交易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0、阳光存贷合一卡为银联人民币单币卡,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乙方在境内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和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均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他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阳光存贷合一卡储蓄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甲方发行的阳光借记卡的相关规定。阳光存贷合一卡消费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甲方发行的信用卡的相关规定。阳光存贷合一卡储蓄账户资金按照甲方发行的借记卡计息标准计息,消费账户的存款不计付利息。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违约金直接记入乙方消费账户。
12、甲方提供阳光存贷合一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在公开网站、寄送给乙方的宣传资料及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等为准。
13、乙方持阳光存贷合一卡在本行进行异地存款,需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存款手续费。
14、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阳光存贷合一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1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比例、免息还款期或停止用卡,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查询利率变动情况。
16、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对账方式查询账户交易情况及相关账务情况。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通过上述渠道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全部交易。
17、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或等级的存贷合一卡。
18、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阳光存贷合一卡消费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除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乙方向甲方索取最近两个月以上的账单需支付补制账单手续费。
19、阳光存贷合一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阳光存贷合一卡交由他人使用,亦不得购买阳光存贷合一卡。如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阳光存贷合一卡,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阳光存贷合一卡,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及债务纠纷时,需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阳光存贷合一卡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阳光存贷合一卡的个人甲方将5年内暂停其阳光存贷合一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再为其新开立阳光存贷合一卡。惩戒期满后,受惩戒人办理新开立阳光存贷合一卡业务的,甲方将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还将上述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乙方承诺,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阳光存贷合一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将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
阳光存贷合一卡消费账户仅限于乙方日常消费使用,如乙方将阳光存贷合一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套现、生产经营、洗钱或其它非正常消费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20、阳光存贷合一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乙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
21、阳光存贷合一卡消费账户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22、乙方所持阳光存贷合一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甲方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乙方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上行为。
23、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时,可以通过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甲方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即视为已送达乙方本人。
 
第三条 银联小额免密免签
1、乙方同意如乙方所申领的存贷合一卡为带有“闪付”或“Quick Pass”标识的银联贷记IC卡,默认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2、乙方同意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光大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该限额依据银联业务规则确定。乙方可通过光大银行客服电话、阳光惠生活APP、光大银行信用卡地带网站、光大银行网点调整“小额免密免”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3、乙方同意存贷合一卡的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视为卡片的消费交易。如果乙方不希望使用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仅需关闭消费账户的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
如乙方所申领的阳光存贷合一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乙方申领阳光存贷合一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阳光存贷合一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应承担因其阳光存贷合一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违约金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违约金、利息、预借现金、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违约金,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阳光存贷合一卡或其他信用卡,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不同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账单提示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
3、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等)向乙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并向以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有权获得乙方其他相关信息履行甲方催告义务。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并保存相关记录。
若乙方违规、欺诈、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4、阳光存贷合一卡储蓄账户默认为其消费账户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乙方授权甲方于约定日期从乙方阳光存贷合一卡储蓄账户扣款,转入其消费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转入其消费账户以清偿欠款。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向甲方申请变更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使用乙方其它阳光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阳光存贷合一卡消费账户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
5、若乙方采用本行还款方式,乙方可以选择还入储蓄账户或者消费账户,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账户进行还款入账,乙方选择还入储蓄账户的,需将款项转到消费账户,从而完成还款。若乙方采用跨行还款方式,若通过拉卡拉、银联在线渠道还款,甲方默认乙方将款项还入消费账户,若通过柜面通、跨行转账等其他渠道跨行还款,甲方默认乙方将款项还入其阳光存贷合一卡储蓄账户。乙方需将储蓄账户款项转账到消费账户,从而完成还款。
6、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将产生逾期,甲方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数据库报送相关逾期信息。乙方对于甲方报送的信息有异议时,可按照规定向甲方提出。
 
第六条 挂失、补换卡及销户
1、乙方遗失阳光存贷合一卡应立即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至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网银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存在欺诈、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阳光存贷合一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
甲方发行阳光存贷合一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请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乙方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阳光存贷合一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对于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甲方将直接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如该信用卡停止发行的,甲方有权为乙方更换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激活,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3、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至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销户手续,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向甲方申请销户之日全部到期并需由乙方一次清偿。
4、乙方申请销户经甲方同意并结清全部债务后,应将卡片归还甲方或将阳光存贷合一卡卡片自行剪卡,申请销户后,仍须承担尚未结清的债务。
5、乙方申请销户,阳光存贷合一卡卡内乙方消费账户的资金支取需收取取现费。

第七条 其它
1、乙方使用阳光存贷合一卡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本合约另有说明外,本合约中名词与章程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2、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示,同样适用于乙方。如该公示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公示为准。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增值服务。
4、如若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约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账单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上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甲方,未及时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5、本合同生效后,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6、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阳光存贷合一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及其相关服务条款将由甲方提供的渠道告知乙方。
7、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且乙方结清信用卡全部欠款后终止。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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