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 章 程 ” 内 容 详 见 民 生 信 用 卡 网 站,民生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持卡人(包含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行批准发放信用卡前也称“申请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账户(人民币)或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信用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 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计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二章 申领
第九条 信用卡持卡人或申请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本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持卡人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赠礼、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本行对于持卡人或申请人的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本行根据监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所发卡账户信用额度、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以本行通知为准。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的多张卡片也共享账户级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可申请为符合本行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已经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交易除外)。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
第十四条 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或者要求持卡人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本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持卡人在签署申请表时可勾选增值功能,并可在开卡后关闭已勾选的增值功能。
第十六条 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本信用卡项下服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可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开通后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持卡人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若持卡人未指定, 则本行默认为持卡人选择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就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持卡人须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 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不支持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由于持卡人未严格按本行规定方式确认交易而引起的相应风险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四)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后,信用卡将自动开通预借现金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方式进行预借现金。持卡人不得将其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信用卡账户以及他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五)持卡人同意本行为其信用卡交易(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除外)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调整积分有效期、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本行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本行发行的 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的信用卡在境外部分国家可以享受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 VISA / 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当地的设定为准。该功能只在部分国家可以使用且无法关闭。
第十七条 为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持卡人同意,本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十八条 持卡人通过 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所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入账时所产生的币种之间的转换依 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卡组织及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佣金、费用,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对于持卡人所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出具账单后,持卡人可以用外币现钞、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存款购汇还款,购汇汇率根据本行系统每日更新的柜面汇率牌价计算。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交易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 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须保留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配合本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四章 当日用卡功能
第二十三条 本行提供民生信用卡当日用卡功能。当日用卡功能是为了解决持卡人收到实体卡之前的用卡需求。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在申请信用卡的同时就支持当日用卡功能的信用卡选择申请当日用卡功能,在本行信用卡审核通过后,当日用卡功能自动生效。选择当日用卡功能的卡片,年费在信用卡审核通过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后三天内记账,优惠活动随卡片同享。
第二十五条 当日用卡功能生效后,持卡人仅可获得卡号信息,持卡人可以在本行官方渠道查询并获得信用卡卡号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获得卡号信息后,可以将卡号信息自主绑定支付宝、微信等指定渠道,并在其支持范围内使用支付功能。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实体信用卡,将由本行正常制卡和邮寄。持卡人收到实体卡片后,应按照民生信用卡实体卡激活方式进行激活后,方可在全渠道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部分带有 IC 芯片的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经持卡人申请并经本行同意后,本行设置于 IC 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第三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 IC 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三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第三十二条 电子现金账户除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第三十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本行发行具体的不同信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第三十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信用卡非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仅可以在销卡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电子现金账户设置有“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上限”,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 元。
第三十七条 除使用信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信用卡对账单,本行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章节约定;本章节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六章 利息与费用
第三十九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信用卡激活后, 持卡人应支付激活后当年的年费,年指以核卡日起计算 12 个月为一年。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四十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 则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51 个自然日,本行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其中,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无上述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
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100%;超限部分 100%;分期分摊资金 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 10%(随最低还款额比例变化而变化);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 100%。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本行有权根据客户用卡综合表现调整客户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比例,具体以银行通知为准。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向本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期业务、账单分期业务、自由分期、自动分期业务)应遵守本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上述规则以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为准,并作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包含未到期的分期付款金额及分期手续费等)一次性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信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第七章 对账及还款
第四十七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就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查证结果确认前, 持卡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承担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调单手续费等费用;如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本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等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在此授权本行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视为逾期,本行有权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有效期
第五十五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时,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持卡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如需履行会通知持卡人。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更换后的新卡需持卡人激活方可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本行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等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按有关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五十八条 针对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本行可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每年对持卡人进行额度重审,根据审核结果,本行可对持卡人本账户额度进行下调或对本账户进行停卡处理。本行可在持卡人卡片到期时,针对持卡人进行额度重审,根据审核结果, 本行可针对未通过审核的持卡人进行到期不续卡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持卡人不得以本行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本行承担责任,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 持卡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 持卡人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 、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 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 持卡人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9) 持卡人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10) 持卡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11)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本行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持卡人又未能提供令本行认可的担保;
(12) 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 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持卡人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本行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六十一条 当信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信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十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或到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信用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及验证要素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第六十六条 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及在业务办理、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民生银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试金石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费埃哲信息技术(北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行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持卡人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行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持卡人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持卡人或申请人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日视为持卡人或申请人收到。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全民生活APP 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其民生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及消费账单电子信息、债务清偿通知、增值服务信息等信息。持卡人或申请人如拒绝接受上述信息,可拨打本行服务热线电话。
持卡人同意在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持卡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持卡人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持卡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持 卡 人 变 更 送 达 地 址 的 , 应 向 本 行 指 定 邮 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持卡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及身份信息并经持卡人本人签名。
第七十二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七十三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持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十四条 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持卡人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批准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信用卡账户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 持卡人不得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积分,且不得恶意利用以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的约定, 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或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关于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本行 APP、微信公众号、自动分期等业务规则或办理合约)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