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商务专用卡领用合约共十二章82条。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 章 程 ” 内 容 详 见 民 生 信 用 卡 网 站),民生商务专用卡(下称“专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行批准发放专用卡后也称“持卡人”)、申请人所属单位就专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依据单位推荐并向本行申请专用卡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专用卡的人。
第二条 单位是指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所属单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推荐其员工申请专用卡,并依据本合约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 专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专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依据单位推荐并向本行申请专用卡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专用卡的人。
第二条 单位是指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所属单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推荐其员工申请专用卡,并依据本合约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 专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专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四条 专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专用卡,或使用专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五条 信用额度:是指本行依据单位推荐及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该专用卡信用额度与持卡人名下其他民生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的额度不共享。经单位确认, 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经单位确认,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专用卡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专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计入专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专用卡发生的消费、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八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第九条 劳动收入: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个人所得中,应由单位支付或代付的持卡人的所有收入。
第五条 信用额度:是指本行依据单位推荐及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该专用卡信用额度与持卡人名下其他民生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的额度不共享。经单位确认, 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经单位确认,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专用卡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专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计入专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专用卡发生的消费、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八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第九条 劳动收入: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个人所得中,应由单位支付或代付的持卡人的所有收入。
第二章 申领
第十条 信用卡持卡人或申请人、单位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持卡人或申请人、单位同意本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赠礼、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本行对于持卡人或申请人、单位的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或申请人、单位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或申请人、单位同意本行根据监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有权依据单位的推荐、确认及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专用卡,并确定所发卡账户信用额度、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以本行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专用卡不接受附属卡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的寄送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持卡人指定地址。专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约定使用专用卡,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
第十五条 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持卡人专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持卡人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本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十六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 签署样式应与专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专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
第十七条 专用卡只限持卡人用于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能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及分期付款业务,亦不能用于企业经营性透支、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不得将专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任何违法交易的付款用途。持卡人须保留与专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配合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配合本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本行提供给专用卡持卡人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对其专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可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开通后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持卡人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若持卡人未指定, 则本行默认为持卡人选择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
(三)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交易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行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 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对其专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可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开通后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持卡人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若持卡人未指定, 则本行默认为持卡人选择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
(三)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交易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行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 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四)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全民生活 APP 或中本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同时,本行发行的 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的信用卡在境外部分国家可以享受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 VISA / 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当地的设定为准。该功能只在部分国家可以使用且无法关闭。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专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专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持卡人仅可将专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同时,本行发行的 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的信用卡在境外部分国家可以享受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 VISA / 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当地的设定为准。该功能只在部分国家可以使用且无法关闭。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专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专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持卡人仅可将专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专用卡交易记入专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以及本行允许使用人民币账户的情形除外);持卡人在境内进行的专用卡交易,按照清算币种记入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持卡人应承担交易汇率的变动风险。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专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专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因商务需要申请调高信用额度时,应由单位向本行进行确认,对于本行认定单位确认调高的信用额度超出持卡人可授信部分的信用额度,单位需提供合法、有效、足额担保或交纳足额保证金后,本行方可进行调高。
第四章 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发行的部分带有 IC 芯片的专用卡产品除支持专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经持卡人申请并经本行同意后,本行设置于 IC 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专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专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因商务需要申请调高信用额度时,应由单位向本行进行确认,对于本行认定单位确认调高的信用额度超出持卡人可授信部分的信用额度,单位需提供合法、有效、足额担保或交纳足额保证金后,本行方可进行调高。
第四章 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发行的部分带有 IC 芯片的专用卡产品除支持专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经持卡人申请并经本行同意后,本行设置于 IC 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 IC 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二十六条 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第二十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除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第二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本行发行具体的不同专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第二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专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非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仅可以在销卡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第三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设置有“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上限”,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第三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使用专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专用卡对账单,本行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第二十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除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第二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本行发行具体的不同专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第二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专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非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仅可以在销卡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第三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设置有“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上限”,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第三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使用专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专用卡对账单,本行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章节约定;本章节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五章 利息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专用卡激活后, 持卡人应在激活后支付激活后当年的年费,年指以核卡日起计算12 个月为一年。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三十五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专用卡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则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 51 个自然日, 本行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0%,下限为 12.75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华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适用于持卡人的利率由本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认,本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持卡人。
第五章 利息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专用卡激活后, 持卡人应在激活后支付激活后当年的年费,年指以核卡日起计算12 个月为一年。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三十五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专用卡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则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 51 个自然日, 本行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0%,下限为 12.75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华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适用于持卡人的利率由本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认,本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持卡人。
第三十六条 当期的专用卡账款,持卡人必须于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款,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存入专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专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通过转账方式转出并承担相关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但不允许支取现金。
第六章 对账和还款
第三十九条 本行依照单位确认内容及持卡人约定的方式, 就专用卡交易按月向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四十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内要求对其专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查证结果确认前,持卡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专用卡交易,则持卡人承担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调单手续费等费用;如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本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存入专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专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通过转账方式转出并承担相关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但不允许支取现金。
第六章 对账和还款
第三十九条 本行依照单位确认内容及持卡人约定的方式, 就专用卡交易按月向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四十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内要求对其专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查证结果确认前,持卡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专用卡交易,则持卡人承担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调单手续费等费用;如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本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专用卡账户欠款。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率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 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率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账单寄送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由单位和/或持卡人本人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承诺对因使用其本人专用卡而发生的全部账款、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且该责任并不因单位的代还款而受到影响。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单位可代其全额缴付专用卡账款,持卡人保证不以其与单位的纠纷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偿付专用卡发生的全部账款。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在此授权本行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本行有权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承诺对因使用其本人专用卡而发生的全部账款、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且该责任并不因单位的代还款而受到影响。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单位可代其全额缴付专用卡账款,持卡人保证不以其与单位的纠纷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偿付专用卡发生的全部账款。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在此授权本行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不含当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本行有权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本行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若持卡人经本行催收仍未清偿其欠款,持卡人同意本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从持卡人在民生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本行因持卡人催收欠款和事先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专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
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专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
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条 持卡人承诺在终止与单位劳动关系之前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本行,并还清专用卡所有欠款,办理销卡手续。
第七章 单位协助还款
第五十条 持卡人和单位同意按照本合约约定的方式还款, 具体为:
(一)持卡人专用卡账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单位在收到本行协助还款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持卡人劳动收入中相当于应还款部分划转至本行。不足部分,单位协助本行从持卡人下月劳动收入扣除,依此类推。但单位协助划款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在划款当日还应通知持卡人划款情况。
(二)持卡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未还清专用卡账款的, 单位在收到本行协助还款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持卡人留存在单位尚未分配的劳动收入中相当于应还款部分划至本行。但单位协助划款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在划款当日还应通知持卡人划款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担保或缴存保证金的,在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或逾期还款时,本行有权处置单位提供的担保物、或从保证金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专用卡账款由单位代持卡人缴付的,在缴款金额与账单金额不符时,单位需提交缴款明细清单,以指示本行单位实际代每位持卡人的缴款明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单位与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单位的人民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七章 单位协助还款
第五十条 持卡人和单位同意按照本合约约定的方式还款, 具体为:
(一)持卡人专用卡账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单位在收到本行协助还款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持卡人劳动收入中相当于应还款部分划转至本行。不足部分,单位协助本行从持卡人下月劳动收入扣除,依此类推。但单位协助划款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在划款当日还应通知持卡人划款情况。
(二)持卡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未还清专用卡账款的, 单位在收到本行协助还款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持卡人留存在单位尚未分配的劳动收入中相当于应还款部分划至本行。但单位协助划款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在划款当日还应通知持卡人划款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担保或缴存保证金的,在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或逾期还款时,本行有权处置单位提供的担保物、或从保证金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专用卡账款由单位代持卡人缴付的,在缴款金额与账单金额不符时,单位需提交缴款明细清单,以指示本行单位实际代每位持卡人的缴款明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单位与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单位的人民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八章 有效期
第五十三条 专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到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专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时,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持卡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如需履行会通知申请人。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申请、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更换后的新卡需持卡人激活方可使用。已过期的专用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专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专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专用卡继续有效,同时本行继续保留对专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等权利。
第五十四条 如因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类卡产品的,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向持卡人发放其他同级别卡片。
第五十五条 当专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专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应降低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时,单位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变更信用额度或停止推荐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同意并认可本行有权仅依单位要求变更信用额度或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专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在专用卡使用过程中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冻结积分、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专用卡, 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持卡人不得以本行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本行承担责任, 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十五条 当专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专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应降低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时,单位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变更信用额度或停止推荐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同意并认可本行有权仅依单位要求变更信用额度或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专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在专用卡使用过程中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冻结积分、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专用卡, 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持卡人不得以本行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本行承担责任, 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 持卡人或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 持卡人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 、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 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 持卡人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8) 持卡人将专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行为的;
(9) 持卡人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10) 持卡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2)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 持卡人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 、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 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 持卡人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8) 持卡人将专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行为的;
(9) 持卡人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10) 持卡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11)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本行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持卡人又未能提供令本行认可的担保;
(12) 单位未按照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13) 单位资信状况恶化、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停业整顿、解散、和解/重整/破产,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申请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14) 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 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持卡人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本行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
/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12) 单位未按照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13) 单位资信状况恶化、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停业整顿、解散、和解/重整/破产,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申请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14) 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 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持卡人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本行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
/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六十条 持卡人随时可在不少于 45 天前事先书面通知本行终止专用卡,但持卡人仍须对通知期限内(自本行收到通知之日起到正式销卡完毕时止,一般不少于 45 天时间)使用该专用卡的任何交易承担付款责任。持卡人终止专用卡后,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十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专用卡以及专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专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专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 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专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或或到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专用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专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十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专用卡以及专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专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专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 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专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或或到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专用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专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十一章 单位义务
第六十五条 单位有义务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合法的单位及持卡人信息。单位或持卡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在 3 日内通知本行。
第六十六条 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时,单位有义务及时告知本行并按照本合约约定代持卡人还款或协助本行催收款项。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停止用卡时,单位有义务提前 3 日通知本行,并要求持卡人还清专用卡欠款并办理停止或终止专用卡使用后方可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信用降低或认为持卡人应降低信用额度时,单位应在该情况发生后 3 日内,通知本行。
第十一章 单位义务
第六十五条 单位有义务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合法的单位及持卡人信息。单位或持卡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在 3 日内通知本行。
第六十六条 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时,单位有义务及时告知本行并按照本合约约定代持卡人还款或协助本行催收款项。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停止用卡时,单位有义务提前 3 日通知本行,并要求持卡人还清专用卡欠款并办理停止或终止专用卡使用后方可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信用降低或认为持卡人应降低信用额度时,单位应在该情况发生后 3 日内,通知本行。
第六十九条 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担保或缴存保证金的,在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或逾期还款时,本行有权处置单位提供的担保物、或从保证金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七十条 单位未及时、全面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应赔偿由此给本行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第七十一条 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控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及在业务办理、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和经营变化,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民生银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试金石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控管人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地址和企业工商信息等基本信息,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控管人在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信息,个人公积金信息(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房产、车产信息等资产信息,航空联名/酒店联名信息/ 保险信息/通讯信息/定位信息及财税信息。并将申请人或持卡人
第七十条 单位未及时、全面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应赔偿由此给本行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第七十一条 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控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及在业务办理、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和经营变化,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民生银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百融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试金石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睿智合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控管人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地址和企业工商信息等基本信息,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控管人在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信息,个人公积金信息(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房产、车产信息等资产信息,航空联名/酒店联名信息/ 保险信息/通讯信息/定位信息及财税信息。并将申请人或持卡人
/单位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超出本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前述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承担。如持卡人或申请人认为本行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前述信息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控管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
险。
第七十三条 本行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的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行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本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本行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授权的以外,本行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本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本行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行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的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本行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本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本行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申请人或持卡人、单位授权的以外,本行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本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本行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持卡人或申请人、单位认为本行违反保密义务的,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或申请人、单位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七十四条 持卡人同意并认可本行联络持卡人困难且持卡人还款异常时,可以从单位获取持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持卡人同意当其还款出现异常时, 单位可以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持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
第七十五条 持卡人知悉该卡片需由单位推荐方可申请,同时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将该卡片的一切交易数据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组合账单、数据导入、单位指定授权人查询等方式) 向单位披露。
第七十六条 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专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45 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 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专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公布的,在申请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七十四条 持卡人同意并认可本行联络持卡人困难且持卡人还款异常时,可以从单位获取持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持卡人同意当其还款出现异常时, 单位可以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持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
第七十五条 持卡人知悉该卡片需由单位推荐方可申请,同时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将该卡片的一切交易数据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组合账单、数据导入、单位指定授权人查询等方式) 向单位披露。
第七十六条 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专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45 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 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专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公布的,在申请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持卡人或申请人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日视为持卡人或申请人收到。持卡人或申请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全民生活APP 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其民生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及消费账单电子信息、债务清偿通知、增值服务信息等信息。持卡人或申请人如拒绝接受上述信息,可拨打本行服务热线电话。
第七十八条 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专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单位同意以专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财务控管人地址、财务控管人电子地址、财务控管人电话号码作为单位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单位同意专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财务控管人系前述法律文书的指定接收人。
第七十八条 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专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单位同意以专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财务控管人地址、财务控管人电子地址、财务控管人电话号码作为单位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单位同意专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财务控管人系前述法律文书的指定接收人。
持卡人/单位同意在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单位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持卡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持卡人在专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如单位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专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财务控管人地址、财务控管人电子地址、财务控管人电话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专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单位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持卡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单位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地址、电话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持 卡 人 变 更 送 达 地 址 的 , 应 向 本 行 指 定 邮 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持卡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及身份信息并经持卡人本人签名。
单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向本行指定邮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单位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指定接收人信息及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如有)并经单位加盖公章。
持 卡 人 变 更 送 达 地 址 的 , 应 向 本 行 指 定 邮 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持卡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及身份信息并经持卡人本人签名。
单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向本行指定邮箱(cardhsjy@cmbc.com.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单位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指定接收人信息及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如有)并经单位加盖公章。
第七十九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八十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持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一条 本合约经申请人签署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并经本行批准向申请人发卡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或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关于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本行 APP、微信公众号、自动分期等业务规则或办理合约)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