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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2019年版)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布《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修订和完善共九条。

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 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我 行予以说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与
申领人(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交通银行公务卡(下称公务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公务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公务卡是甲方向作为中央或地方预算单位(下称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的乙方发行的,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以及乙方个人消费用途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个人贷记卡。
(二)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公务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公务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乙方不得为其公务卡申领附属卡。
(三)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公务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乙方联系方式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使用和提供上述信息。

(四)公务卡信用额度与其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主卡合并管理、额度共享。
(五)公务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 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六)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
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公务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公务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公务卡。乙方使用公务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 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乙方办理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中国银联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 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 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 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 IC 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根据银行卡组织规则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中国银联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公务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
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乙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公务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公务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网络支付业务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八)乙方知悉,公务卡可在甲方渠道开通网络支付功能, 以及经乙方授权后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以相关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公务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应对公务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与预算单位的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可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或公务支出财务报销的方式,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乙方不得以预算单位未及时、足额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绝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六)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 90 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2.90 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七)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 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八)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乙方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中的资金用于清偿。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甲方不对乙方公务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二)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公务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1. 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 200 元(含)人民币
或 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 10 元人民币或 1 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 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 200 元(不含)人民币或 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 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最低还款额由 10 一般消费余额、10 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及超出临时调整前信用额度部分的余额组成。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1. 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
2. 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
(五)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卡安全管理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公务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公务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丢失或泄露。
(二)乙方发生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三)无论本合约是否有其他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1. 乙方未在公务卡背面签名的;
2. 乙方将公务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 卡时放任公务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 乙方未妥善保管公务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 感信息的;
4. 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公务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 WiFi 环境里使用公务卡等情形;
5. 乙方有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合约及章程规定的安全用卡要求的。

第六条 公务卡服务与通知
(一)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 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二)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公务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四)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公务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公务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六)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乙方应确保向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该等信息变更在甲方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乙方办理信息变更时甲方告知乙方的更改完成时间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除本合约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甲方对乙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 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软件终端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 专人送达,以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 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
近所知的乙方传真号码、乙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公告主要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
(八)乙方同意通过乙方向甲方预留的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
(九)乙方预留的联系人接受乙方委托,承担协助甲方联络乙方并传达信息(包括必要催缴信息)的义务。乙方应确保其已向联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并已获得联系人同意,该联系人完全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和传达义务,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信息保密和披露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 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将在公务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1. 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
2. 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 为风险分析和贷后管理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合法服务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联、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 为办理公务支出财务报销和监督财政授权支付的目的, 披露给预算单位和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决定不向乙方核发公务卡之日,或甲方为乙方公务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二)乙方公务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 57 天(含) 或甲方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续领新卡, 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公务卡因适用法律规定,
或甲方与中国银联、预算单位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公务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预算单位公务支出财务报销服务或由中国银联提供的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如发生甲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召回或取消公务卡并为乙方换发信用卡。
(四)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申请销卡。销卡后,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五)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中国银联、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公务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 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信用卡逾期还款的;
3. 乙方公务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公务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 乙方违反《章程》规定将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或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支出领域,或利用公务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或涉及制裁名单的;
5.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及时完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或更新证件有效期的;
6. 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公务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 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8. 乙方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从预算单位离职的;
9. 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10. 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六)乙方公务卡因停止发行、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的,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仍存续并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完全清偿。乙方在清偿公务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公务卡销户。

第九条 其他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公告后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 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公务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 45 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五)本合约项下乙方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信用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六)乙方如对本合约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乙方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卡片背面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约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若因适用法律颁布、修订
导致与本合约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适用法律规定内容为准。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八)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预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甲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合约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乙方:
1. 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 专人送达,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
方式的,如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乙方所预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甲方未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乙方的任何通知, 法院有权通过第六条(七)款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
(九)乙方通过公务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公务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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