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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盗刷储户设备疯狂盗取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四人购买盗刷储户设备疯狂盗取存款人信息盗刷。日前,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被告人郭某向他人购买了一台可装在银行ATM机上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的设备,与被告人陈某、翁某组成作案团伙。团伙中,陈某负责装卸设备及数据摘录拷贝,翁某负责开车及装卸设备,郭某负责将数据传送出去进而在境外将钱取出。2017年12月1日,该团伙至罗源城关踩点,确定中国农行罗源支行裕源自助行的两台ATM机可以安装窃取设备。2017年12月2日至3日,该团伙连续两天在上述设备的插卡口安装设备,并于一小时后再将设备拆除带回福州市马尾区。当晚,郭某便成功从截取到的银行卡信息中盗刷54304. 88元,其中陈某分得10500元,翁某分得10000元。2017年12月6日左右,郭某邀请被告人卢某加入该团伙。其后该团伙又分别在莆田市区及福州晋安区作案。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翁某、卢某于连江县馆头镇供销社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于2018年1月 2日主动向福州市公安局苍霞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翁某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总计89304.88元,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卢某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达30000元,其行为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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