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1号)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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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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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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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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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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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
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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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隆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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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该中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 ||
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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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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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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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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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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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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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