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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违法遭罚 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上海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0号)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该中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2.2016年至2018年8月,该中心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0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主要负责人姓名
汪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1.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该中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2.2016年至2018年8月,该中心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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