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案件,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郭某到银行办理了一张汽车信用卡,16日,郭某申请办理车贷业务,银行发放一次性汽车贷款8.5万元到郭某的信用卡,约定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541.67元,郭某于2011年10月7日还款6000元后再也没有还透支款。期间,郭某还陆陆续续使用该信用卡消费。银行工作人员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7月2日以信函催收方式催收透支款,郭某则采取逃避、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应付银行工作人员的欠款催收。后来在2013年躲避到广州市打工。
银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截止2013年10月30日,郭某利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55281.48元,其中汽车贷款分期未还款42500元,其他恶意透支款1万多元。2018年7月4日,郭某还清了其信用卡恶意透支款,取得银行的谅解。2018年11月7日,郭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