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行信用卡商户分期申请条件: 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分期付款合作商户选购商品;刷卡交易时即可办理分期,无需额外申请。
二、农行信用卡商户分期办理流程:
1、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分期付款合作商户选购商品。
2、持卡人在支付时,告知收银人员分期期数,并要求分期付款购买。
3、收银人员按要求操作。分期付款交易成功后,持卡人须核实POS单上的支付金额及相应分期信息,并在POS单上签名确认。
4、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可拥有购买的商品。该笔分期交易将在当期账单中显示,持卡人应按每月账单显示金额还款。
三、农行信用卡商户分期额度: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
四、农行信用卡商户分期期数: 3期、6期、9期、12期、24期。
五、农行信用卡商户分期利率收费率: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消费分期、商户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本金的0.6%,按期收取。现金分期是一次性收取,手续费=0.7%*本金*期数。
六、农行信用卡商户分期还款方式: 每月按时还本付费。
1、每月本金=消费额度除以分期期数。
2、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办理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 业务定义
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我行对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提供的分期业务。
二、 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商户分期业务仅限我行资信状况良好的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商户分期功能。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分期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商户公告为准。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五)商户分期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与消费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一致。
(六)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信用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八)商户分期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均以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九)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须通过致电客服等方式申请。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分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和全部金额提前还款,其中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和对应的分期手续费,提前还款成功后期数自末期自动减少;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分期自动结束。
(十)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如持卡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十一)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时,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
(十二)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计入下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三)已成功申请商户分期的交易,若发生全部退货的,视同分期本金清偿;发生部分退货的,持卡人须按期偿还退货后剩余分期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每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不变。退货前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四)分期商品的价格等信息以商户公告为准。若持卡人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因商品的质量、价格、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产生争议,应与商家协商处理,持卡人仍应按事先与我行的约定继续偿还所欠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我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十五)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须先清偿本细则项下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再申请注销。持卡人卡片到期不终止分期付款业务。
(十六)我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我行将严格按照相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我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约的,持卡人可以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我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十七)本细则下我行向持卡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我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十八)本条款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