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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 《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导读:谁在刷信用卡套现?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信用卡套现,很多人都不陌生,而这样利用“小聪明”牟利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舟山一男子就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他利用POS机帮他人非法套现,四年时间里为19人套现3000余万元,成为我市目前查获信用卡套现数额最大的案件。近日,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易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为19人刷卡7357笔
 
  现年54岁的易某,原本是舟山某银行的员工,工作期间他接触到一些客户,了解到经营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能赚取手续费。几年前,他因病赋闲在家,为了赚点外快,于是就想到了POS机刷卡套现业务。起初,他只是在自己的同学、朋友圈里推广套现,随着业务的扩大,找他刷卡套现的人越来越多。易某以自己及亲友的名义陆续办理了十几台不同类型的POS机,先后注册了上百家商户,经营范围也五花八门,大到航空服务公司、加油站,小到日用品超市、服装店,实际上这些商家的名称都是办理POS机时随意定的,既没有真实经营,也没有实物交易。
 
  从2012至2016年,易某共帮19人刷卡7357笔,套现3000余万元。
 
  谁在刷卡套现
 
  家住定海的周先生,开了一家小店,平时进货资金比较紧张,一次他听朋友说易某处可以刷信用卡套现,于是就想了解一下。“这个比信用卡直接取现、银行贷款等利率低很多,而且到期后按时付钱,就不会产生什么后果。”当易某告诉他只需要1%左右的手续费时,周先生觉得找到了周转资金的好渠道,第一次就刷了10000元,后来又陆续刷了几十笔,套现了10余万元。相比之下,做建材生意的顾女士则更加“大手笔”。据她回忆,自己一共有三张信用卡,从2014年开始,前前后后在易某处刷了近600次卡,套取现金500余万元。
 
  在已经掌握的19名刷卡人中,大部分都是像周先生和顾女士这样需要资金周转的个体老板,他们与犯罪嫌疑人易某也多是同学、朋友关系。除了资金周转不灵的生意人,还有一些专门“以卡养卡”的消费者。
 
  扰乱金融秩序面临法律制裁
 
  2016年11月,易某被人举报后,警方将其抓获归案。去年1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易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数额在五百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信用卡管理制度,合法使用信用卡,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此之外,一旦被银行发现使用信用卡套现,很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严重影响日后的个人信贷、银行卡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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