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为提升信用卡客户服务质量,维护持卡人、发卡银行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中国农业银行对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原《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ABC(2019)4035-1》修订为《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ABC(2019)4035-1(第二版)》,新版领用合约于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 )农银信用卡领字( )第 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
(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发布的《隐私政策(个人版)》,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发卡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下称“甲方”)与金穗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1 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1.2 乙方保证其及附属卡申请人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
(1)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授 权的服务商)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询、使用、核验、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 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税务(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相关信息,乙方及 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前述单位将所查得的本人信息提供给甲方。以上信息为甲方向乙 方提供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管理、资信核查、异议处理和后续风险管理等相 关银行业务所必需,且甲方承诺仅在本条披露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以上信息;
(2)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 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甲方核发的信用卡授信额度、透支余额)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向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 送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义务的不良信息等违约失信信息,并同意银行业协会 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符合业务普遍操作的方式将乙方的违约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 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4) 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将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
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及上述授权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如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不同意上述授权事项, 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本合约相关的服务或履行甲方需向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承担的义务。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等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1.3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 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的范围、内 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不 泄露、篡改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 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
1.4 甲方恪守对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 息泄露事件,甲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乙方,难以逐一告知的,甲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乙方的 约定,保存和处理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信息。
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有权通过甲 方网点、信用卡客服热线等渠道访问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要求修改或删除已 提供的个人信息。为保障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书面请求, 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身份。对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无端重复、 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甲方有权 予以拒绝响应。
1.7 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 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乙方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1.8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相关资料均不退还乙方。甲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1.9 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申请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1.10 乙方向甲方申请两张(含)以上信用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每张信用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乙方向甲方申请的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1.11 若甲方在信用卡受理、审批、领卡等任何环节发现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涉嫌提供不实资料、申请资料造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申请领卡或激活等要求,或对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所申请的信用卡(含附属卡)采取降额、止付、注销等措施。
1.12 甲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以亲自签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乙方承诺并保证,申请附属卡已得到附属卡申请人的授权,并将本领用合约、章程、重要提示等内容完整告知附属卡申请人,确保附属卡申请人 遵守以上规定。
1.13 乙方申办公务卡成功后,需由所在单位确认核实,卡片由甲方将其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相关系统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使用
2.1 甲方部分芯片(IC)信用卡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支持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支持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2.2 甲方发行的芯片(IC)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 签功能,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及以下的非接触式交易时, 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小额免密免 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服热 线、网点柜台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2.3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部分特殊设计卡片除外),用卡时需使用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消费等)。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凭密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 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4 凡使用密码等身份验证要素发起并通过甲方身份验证的操作或交易均视为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完成该项交易的有 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甲方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完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
(1)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2)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妥善保管密码;以短信验证码完成的交易,短信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不得将交易密码及短信验证码泄露给他人;(3)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4)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5)及时关注农业银行发布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7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该卡的网络支付功 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渠道设置交易限额,或者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设置交易密码、交易限额等措施,以降低和防范网络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2.8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或被冒用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 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或 附属卡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因失联或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甲方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9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损坏的,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2.10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申请资料(主要包括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子邮箱及身份证件信息等)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方式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等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各类业务短信无法送达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2.11 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风险管理需要,以及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需要,对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 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采取限额、限制交易、中止或停止使 用信用卡等措施。
2.12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等相关业务前,应通过农业银行官方网站、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并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按时还款。
2.13 信用卡到期失效前,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乙方仍需履行还款责任,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还款。乙方 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须在信用卡到期前两个月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自愿更换新卡。
2.14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2.15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为乙方更换、配发、升级产品。若乙方使用的信用卡产品停发,甲方可为其更换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前述行为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 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2.16 乙方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单位书面通知甲方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公务卡账户并通知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2.17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规定。
2.19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带有 VISA、MasterCard、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农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外币业务时交易的款项,记入外币账户,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同意承担上述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及费用;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交易的人民币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
2.20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调整信用额度、限制交易、中止或停止使用信用卡、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欠款、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不续发或换发新卡等措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任何舞弊、欺诈、套取现金、非真实交易行为、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2)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
(3)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4)将信用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5)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6)未依约偿还全部欠款;(7)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资信状况下降;(8)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进行风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交易发票等凭证);(9)涉嫌偷逃税款、洗钱、恐怖融资;(10)涉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11)因卡片风险控管因素需要。甲方采取的任何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偿还 债务;相关债务提前到期的,均应一次性清偿完毕。
2.2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但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除外。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资信变动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
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情况为乙方开通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乙方可 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关闭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
2.22 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信用卡提供担保。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调低乙方信用额度,直至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3.1 透支金额从记账日起计息,利息从乙方信用卡(主卡)账户中扣收。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 18.25%,受每月天数及乙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特定产品透支利率以农业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为准),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用卡记录在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万分之三点五之间(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约为 18.25%、下限约为 12.775%)调整乙方持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甲方将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
3.2 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 10 元人民币或 1 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可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3.3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后 10 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联系甲方补发。
3.4 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最近24 期的对账单,其中最近12 期的对账单为免费提供, 对于超过 24 期的对账单,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提供交易明细等方式替代。
3.5 乙方可通过甲方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获得电子对账服务,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3.6 乙方若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应在对账单生成日后 30 日内向甲方查询及申请调阅相关凭证,乙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甲方核查,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异议未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示的应还款额。乙方如在对账单生成日后 30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约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约 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乙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 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3.7 乙方人民币账户欠款,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业务。
3.9 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充值或其他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3.10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特定产品除外)。免息还款期最长 56 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农业银行官方网站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
3.11 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交易款项按照本合约约定的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 收。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按照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 5(最低 1 元人民币/1 美元/1 欧元/1 澳元/1 英镑/10 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3.12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含超信用额度使用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乙方正常或逾期 90 天(含)内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 91 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3.13 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的买卖或其他基础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 由拒绝或拖延偿还欠款。
3.14 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的,甲方有权停用乙方信用卡,直至停用乙方在农业银行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乙方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等联合失信维权措施,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16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视为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其他约定
4.1 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信用卡业务服务价格和费 用,并按照监管规定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 式之一向持卡人通知后施行。调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乙 方如不接受调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按规定解除本合约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调 整,调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 价格和费用。为履行本合约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 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4.2 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章程,暂停或终 止本业务服务,调整信用卡有关利率及卡产品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 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 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乙方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 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 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
4.3 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将甲方在本合约 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且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
4.4 出现错账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乙方获得不当得 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可 以直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乙方。
4.5 与本合约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催收信函、发生诉讼时的法律文书)以 乙方在申请表或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中所填选(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进行变更的,以 甲方确认的乙方后续调整的地址为准)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为送达地 址。乙方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方式与 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上述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 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造成相关通知或文书无法送达的, 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6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本合约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4.7 甲乙双方在合约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甲方已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及解释,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