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着重提出,信贷业务领域、同业业务领域、资产处置领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信用卡业务领域、现金管理领域、保险业务领域、第三方合作领域、金融市场领域、洗钱和恐怖融资领域、信息科技领域等11大重点领域的金融违法犯罪应着重防范。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近日向各银行保险机构下发了《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还向各银行保险机构强调了几大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和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三管齐下;坚持金融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严禁从业人员开展民间借贷
根据《指导意见》,银行机构应重点防范六大违法犯罪领域。
在信贷业务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在同业业务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出租、出借同业账户,加强同业专营业务的存续期管理,防范通过伪造合同、印章、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资产处置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重防范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协助借款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机构贷款等行为。
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防范超授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承诺回报、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严防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严禁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在信用卡业务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非法买卖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在现金管理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双人管理、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监督检查等制度要求,加强款箱交接、流转跟踪管理,结合机构实际,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提高交接人员身份验证、款箱核实等环节的规范性、安全性和运转效率。
严禁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针对保险业务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指出,保险机构要防堵承保、查勘理赔、单证印章管理等环节漏洞,重点防范故意虛构保险标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严禁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防范违规销售行为向非法集资转化,预防销售假保单、非法销售非保险产品的诈骗行为。
此外,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穿透式管理,严防通过职务便利,利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银行存款质押等投资工具或者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严禁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指导意见》补充提出,保险机构还要加强客户动态管理,加大客户回访频次,定期发送消费短信等提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体外循环。
严禁违规为网贷中介提供服务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也对银行和保险机构提出了共同要求。
其一,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与限额管理机制,全面评估业务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匹配性。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数据、技术、运营能力等做好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严禁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其二,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交易报价、交易审批、交易达成、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重点检查交易策略执行情况、交易价格偏离度、交易集中度、拆分交易、删改交易和线下环节。落实交易权限和渠道的授权和使用管理,防范交易员的道德风险。
其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行为监测制度,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从业人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从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其四,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得到刚性执行。严防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