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央行上海总部等部门联合指导,共同发起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公约》共二十一条,主要构建“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处罚震慑有力,监管协同高效,社会共治和谐”的金融广告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提到,小额贷款广告不发布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内容。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广告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借款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不具备互联网小额贷款资质的不得发布网上贷款业务广告。
同时,金融广告内容应当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广告中所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必须按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附《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广告发布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务发展,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上海市各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严格执行。
第二条 强化自律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广告发布活动规则。
第三条 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金融广告内容应当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广告中所涉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必须按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条 金融广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严格确保金融广告的内容真实性,不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欺骗和误导受众。不对过往业绩的内容作夸大虚假或误导性表述,不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业绩信息的表述需满足连贯性要求,不片段式提取业绩信息,参考期限和来源应予以明确,并包含“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表述总体业绩要说明佣金费用和其他手续费的影响,模拟过去业绩应包含“模拟过去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率”的警告内容。
第七条 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投资咨询广告不宣传“帮你解套”、“跟庄”、“涨停”、“稳定获利”等内容。
基金销售广告不宣传“历史买入,持有至今正收益”、“历史100%兑付”“爆款产品已超募集金额”等内容。
第八条 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字样。
警示免责类信息标示应当显著且均衡,有效传达关键信息。视频、音频广告的播放时间和速度应足以使受众清晰完整地阅读理解。
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应当通过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示做出说明。
在产品或服务免费或者少量收费情况下,不隐瞒费用减免的条件、期限和第三方收费等情形。
银行发布代销产品广告不得与自有产品相混淆,应显著标示合作机构名称,并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发布理财类金融产品广告不得与存款类金融产品相混淆,不得交叉展示。
第九条 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发布“大学生可贷款”、“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2)不发布向未成年人发放贷款的内容,助学贷款应当遵守教育与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小额贷款广告不发布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内容。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广告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借款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不具备互联网小额贷款资质的不得发布网上贷款业务广告;
(4)汽车贷款广告不发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5)发布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
业务合作方受金融组织委托发布贷款业务撮合广告,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不以自身名义对贷款种类、数额、利率、放款时限、资质审查、担保条件等内容做出保证性承诺。无担保资质不在广告中宣传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广告中应承诺并标注“在贷款金融机构收取息费外,不再收取息费或者变相以服务费、保险费等形式收取息费”。
第十条 不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及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广告,不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宣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广告。
(1)证券投资咨询广告不发布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不利用广告宣传个人微信、微博私下展业;
(2)存款类广告不违反利率管理要求发布含有高息揽存或者变相高息揽存等内容;
(3)保本类金融产品广告不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本金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4)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外不发布含有“配资”内容的广告;
(5)证券广告中不发布非公开发行证券信息;
(6)不发布有关虚拟货币(ICQ)和交易的宣传广告。
第十一条 不发布含有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诋毁、贬低其他经营者,不以低于成本倾销等方式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券开户广告不发布含有“零佣金”、“免费”、“开户返话费(或其他实物)”等低于展业成本、销售返还等宣传语句。
第十三条 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为产品或服务做增信背书。
不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受众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
不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不直接或间接为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向境内投资者发布开展境外证券、外汇按金(外汇保证金)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广告。
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互联网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展示也应当遵守本自律公约约定。
第十五条 各金融组织应建立对金融广告发布活动的登记、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或者专门的部门负责金融广告发布前的审查,有条件的要设置专门的广告管理机构。在发布金融广告、宣传文稿之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对发布的金融广告内容进行严格的合规性、适当性审查,不发布含有上述条文中禁止性内容的广告,并规范留存有关档案资料。各金融组织发现本单位发布的金融广告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在发现当天完成对问题广告的撤销工作,并对问题广告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杜绝以规避本自律公约条款为目的,借助员工个人或者外聘人员的名义、业务外包等方式违规进行发布金融产品或服务广告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金融广告知识普及教育工作,不以产品或服务广告宣传代替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金融组织应积极履行互相监督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发布行为的,应及时向上海市金融广告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举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公约的金融广告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自律机制秘书处举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订约机构,经查证后,自律机制秘书处可采取劝诫、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自律监督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