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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内不能修复!如何信用修复?

      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以及《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相关公告。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知》指出,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建议此类型企业,先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完成必要的修复工作,等到公示期结束以后,再联系国家信息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修复报告,完成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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