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P2P平台阳光易贷非法吸存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实控人及法人时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外7人分别获刑1至3年不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阳光易贷至案发,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667万余元,实际吸收存款本金15590万余元,偿付本息7749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8344万余元。
裁定书详细交代了该案始末。2012年7、8月份,被告人时英纠集刘克军、黄英华、韩昌付、何军(另案处理)等人合谋,设立公司并通过加盟“阳光易贷”P2P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牟利,并对各人职责进行分工,后至“阳光易贷”P2P平台进行考察。考察归来后,被告人时英、刘克军、黄英华、韩昌付、何军等人以股东身份,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幢12A01、12A02、12A03、12A04等地设立常州天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又先后成立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苗木有限公司、江苏春韵江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点时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顺时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
自2012年11月以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上述公司为载体,纠集被告人沈建蓉、张圆月等人,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募了被告人金晨、周亮等50余人为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股权投资、生态农业及健康产业投资等服务,以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举办讲座、客户联谊、参观游览、在媒体发布广告、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820余人至上述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并被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运营费用支付、拆借他人赚取利差及投资经营盐城富雅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时英伙同原审被告人刘克军、黄英华、韩昌付、张圆月、沈建蓉、周亮、上诉人金晨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且均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审宣判后,金晨上诉称其不是涉案相关公司的理财经理,也曾劝阻相关人员不要继续投资,部分参与投资人表示其遭受损失与金晨无关等,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经查,常州天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应聘的登记信息,其介绍的被害人与涉案公司签定了相关理财协议,相关银行明细结合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从中获取了提成,其有无与涉案公司签定正式的劳务合同不影响对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涉案公司均是原审被告人时英等人为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后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也不构成单位犯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