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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及长沙公安机关接连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要求,对于“套路贷”应该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8月,最高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重申要予以“套路贷”刑事打击,并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10月,长沙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对此类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套路贷”,举报最高可奖5万元。

      声音

      律师说法:

      预防应走在前端

      聂炜律师认为,对于“套路贷”诈骗的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前端。“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对民间借贷尤其是各类经营性的贷款公司,不能比照其他一般性公司,其监管手段应该更为严格,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

      业内人士:

      司法界定亟待完善

      上海复旦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理事许凌艳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套路贷”的司法界定中,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

      “在现代经济领域中,由于经济关系发生了转变,不能再以民事的合同方法来处理‘套路贷’问题,必须以新型的契约形态,具有信义的法律关系,即金融契约关系来规制。”许凌艳认为,在“套路贷”中,行为人是金融领域的服务引导提供者,受害人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却放在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领域消费者存在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加剧了道德风险的产生和权职滥用的可能,所以,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更容易遭受侵害。在不对称条件下签订的契约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许凌艳还说,“在举证方面,程序法上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小贷公司或‘套路贷’发放贷款人进行举证,很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在实体法上,‘套路贷’行为人应该承担的不应是民法合同中的诚实信用义务,而是信义关系中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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