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外发布。
在有关雄安新区的金融改革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举措有:
1.单独核定雄安新区债券额度,支持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雄安新区建设一般债和专项债。
2.吸引在京民营金融企业到雄安新区发展。支持设立雄安银行,加大对雄安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和疏解到雄安新区的企业单位支持力度。
3.研究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先行先试。
4.有序推进金融科技领域前沿性研究成果在雄安新区率先落地,建设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雄安金融科技中心。
5.研究在雄安新区设立人民银行机构,推进综合性、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实现雄安新区所有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6.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雄安绿色金融产品交易中心,研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制度,发展生态环境类金融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