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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牌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充当‘信用中介’

     非法集资正迎来更强监管。《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青海、北京、福建等多地政府工作报告将非法集资治理列为2019年工作规划的重点,将其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抓手,并酝酿专项治理行动。与此同时,随着非法集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网贷等行业的监管政策也在升级。专家表示,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应该加强监管和治理力度,同时也要为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新模式留出一定的“容错空间”。
 
     最高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日益增多,导致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增多。此外,储蓄、理财等方式已不能满足群众的投资需求,这一心理被不法分子利用,也为非法集资提供了野蛮生长的土壤。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正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蔓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根据地方两会释放出的信号,不少地方已将非法集资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抓手,列为2019年工作规划的重点。例如,青海提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持续压降不良资产;北京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福建提出,打击非法集资等行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湖南提出,强化省属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加大非法集资积案处置力度。
 
      “这些年各地一直打击非法集资,相关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但非持牌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充当‘信用中介’等现象仍然存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她指出,近年来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以网贷行业为例,针对P2P的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律公约的有序出台,有利于网贷平稳过渡、有序出清,也将对互金领域非法集资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事实上,近年来非法集资监管持续加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非法集资犯罪有关法律适用。1月30日,最高检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肖飒表示,在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同时,还要给予市场一定发展空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创新,避免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新模式的“容错空间”被压缩,为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需求提供更丰富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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