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总结一些基本的办案思路,以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参考:
1.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否认“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套路贷”之所以存在套路,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不停地设置陷阱让被害人上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蒙蔽司法机关。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报案,不能一概地以民事纠纷为由而否认犯罪,而应查清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
2.不要把着眼点放在“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上。“套路贷”等非法房贷讨债活动本身是披着“高利贷”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把着眼点放在二者的区别上,实际上会将司法人员的注意力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上引开,造成主次不分,喧宾夺主。这与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关系是一样的道理,“民事欺诈完全包括了合同诈骗行为,二者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因此,重要的问题并非二者之间的界限,而是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注6】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关系同样如此。
3.不能笼统对从事“套路贷”的公司的整体运作模式进行认定,而忽略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套路贷”的不同模式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犯罪,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套路贷”犯罪组织中的不同犯罪嫌疑人也存在不同的行为表现,可能出现多种罪名,不能将所有行为一概认定为某一犯罪。应具体甄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4.对于具体的犯罪认定,应紧紧把握住法益侵害和犯罪构成两个要点。对具有法益侵害性,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不是围绕被害人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承诺书”等文书来判断被害人是否属于“违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根据合同的内容来实施的。
这样的思路的核心在于要抛开民法与刑法的区分,不要人为的把一些行为统统归入民事纠纷,以该行为是民事纠纷为由而直接否定可能成立的犯罪。“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所以,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