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不超过年利率24%(折算月利率为2%)。
1)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折算月利率为3%),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申请要回来。
2)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这部分利息不能要求返还,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
2、利滚利(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复利是可以,但是整体的利息仍然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如果计算复利后,超过了年利率24%的利息的,超过部分仍然不受法律保护。
3、综合费率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各种费用,例如平台费、借款管理费、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不管是什么名目的费用,其利息和费用总计仍然不能超出年利率24%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