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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下发。
      其中,第五十条“联合贷款额度”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第五十一条“催收合作”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催收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一、下发目的和依据:下发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并促进其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据是现行的商业银行法。
        二、适用范围: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的互联网贷款业务。
        三、互联网贷款定义:本文件所称的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授信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文件所称互联网贷款:①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②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为质押物,全流程线上为借款人放贷。
        四、基本原则:小额、分散。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资质: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取得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资质。
        六、地方法人机构: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七、数据:银行应要求数据合作方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满足身份验证、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等要求的有效风险数据,包括客户原始信息数据等。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作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
        八、授信与风控: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放贷。
        九、联合贷款: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应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银行的授权管理机制。联合贷款各方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
       十、联合贷款额度: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从该文件摘录的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限制条例来看,银行线上放贷,尤其是发放消费金融贷款迎来的变化巨大。
      据第一消费金融了解,限制BATJ均将平台获得的借款流量输送给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满足监管合规需要,以及资金稳定需要。比如,仅从联合贷款比例来看,某巨头的联合贷款发放比例已经从之前的1:9变为现在的1:19,从而实现迅猛跑量占领存量市场。前述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一旦落地,将使得头部平台自身需要大规模增资才能满足现有合规需要。
       某现金贷银行的工作人员曾告诉第一消费金融,称该银行与广大商业银行开展联合贷款时,合作的银行实际上只充当了放款方这样唯一一个角色,在借款用户审查,贷后管理及其他所有流程均不介入,实际上是蒙眼狂奔。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落地后,银行对能够承担线上放贷系统建构、风控建模及贷后方面的人才将会大规模增加。
     这份文件的落地,对暴力催收的遏止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原因在于前述文件要求“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发现合作催收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这将会使得头部的合规的催收公司迎来春天,而中小型路子比较野的催收机构将被银行及银行合作的互联网巨头彻底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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