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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集团案

      借钱先收“砍头息”“介绍费”,故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假象,违法放贷套路满满;以喷大字、恐吓威胁、强行住进被害人家中,“软硬兼施”讨债。
      4月25日上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南、罗某林等五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本案系龙岩市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集团案,亦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一个重要成果。
      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南、罗某林等人在厦门等地从事违法高利放贷活动,采取滋扰、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欺压百姓、追讨债务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后,仍不知悔改,毫无收敛,继续在龙岩市新罗区及其周边从事高利放贷违法活动。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南以设立龙岩某投资公司为依托,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由其总负责,违法进行日利率甚至高达约1%的放贷业务,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讨债。被告人罗某林等人系该公司员工,违法高利放贷并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追讨债务。
     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南等人与被害人口头约定,借款需要扣除“介绍费”、“押金”、“高额利息”等费用,压榨借款人的实际获得本金。同时,被告人陈某南等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假象,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存量房出售独家委托代理声明》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以实施有效控制,为后续采取破坏门锁、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索要虚高的非法债务做准备。
      在被害人无法归还虚高的本金及高额的利息时,被告人陈某南指使被告人罗某林等人采取电话威胁、上门恐吓、堵塞门锁、打砸等方式进行逼债,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南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罗某林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陈某南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人数众多且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纠集被告人罗某等人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3600元;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一审判决
      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南、罗某林等5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陈某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罗某林等4人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龙岩新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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