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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第一起“套路贷”案件

      5月24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东、宋某美等6人恶势力集团及其他三名被告人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集团首要分子杨某东以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8万元;重要成员宋某美、宋某隆均以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1万元;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被告人均以犯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没收全案9名被告人犯罪资金208万元、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195余万元。据悉,这是株洲市判处的第一起“套路贷”案件。该案由天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瑞斌担任审判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左右,杨某东、宋某美、宋某隆等人纠集一起,形成了以杨某东为首要分子,宋某美、宋某隆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套路贷”活动过程中,以“有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工资卡、公积金、房车等任意一项就能贷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只有被害人信息的借款、房屋租赁等虚假合同,然后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证据等手段制造履行合同的假象,然后逼迫被害人还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或认可高额违约金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再通过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和上门堵锁眼、油漆喷字、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等“软暴力”方式软硬兼施强行索债,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杨某东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共有27起,违法行为2起,诈骗、敲诈勒索数额280余万元,其中犯罪既遂195余万元。
      2017年10月一天,被害人胡某因手头拮据向杨某东等人借钱3万元,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胡某实得2.25万。后杨某东等人了解到了胡某除了该笔3万元的借款外还在别处有借款,遂以胡某隐瞒在别处借款一事为由敲诈胡某,逼迫胡某签订25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虚构胡某再次借款的银行流水,通过殴打、威胁、诈骗等手段,迫使受害人接受他们的无理要求,然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意图非法占有胡某名下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东、宋某美、宋某隆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团伙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的团伙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其犯罪行为应予以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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